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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过错责任

  2、到了19世纪初,各国立法普遍确立了过错责任。此时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已取得胜利,工业革命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业已完成,新兴工业已崭露头脚,工业事故虽不频繁,没有形成社会问题,但也时有发生,且很难认定行为人过错问题。基于此,各国无一例外地在法律中保留了无过错责任。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确认过错责任,而第1384条“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则是无过错责任的体现。此外,日本、意大利等国及旧中国在规定过错责任的同时,也把无过错责任作为例外加以规定,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苏俄民法典亦如此(13)。
  3、19世纪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工业革命进入机器大生产时期。生产力飞速发展,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人类活动日益复杂。工业社会一方面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另一方面也使资本主义社会成为“事故的社会”,现代工业社会意外灾害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些灾害包括工业灾害、汽车事故、环境污染和产品瑕疵四类。它们具有以下特点:事故的发生往往不可避免、不能预见;事故产生的原因多为工业技术缺陷导致的结果,而且侵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难以证明;事故发生频繁,造成的损害异常巨大。一些以前不被重视的侵权行为、处于个别例外位置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等愈来愈被重视,愈来愈发展为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而且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稳定。鉴于此,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最终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新出现的社会问题。
  4、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各国民法中被确认为与过错责任原则并立的独立的归责原则所走的道路不尽相同。法国是通过对民法典第1384条的扩大解释来完成的。1914年法国最高法院在一案件判决中确认,物的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除能证明是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故意、第三人过失所致除外,自己没有过错也应负赔偿责任。由此确立了法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德国是通过颁布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来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1838年《普鲁士铁路法》、1871年《帝国责任法》、1909年《公路交通法》、1957年《水保护法》,等法规中均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系,1866年英国赖兰荷诉费莱彻一案确立的原则标志着英国无过错责任产生和发展的起点。1916年美国在麦克费生诉别克汽车公司一案中所采取的原则,标志着美国无过错责任的开始。此后两国通过判例一次次突破过错责任,创造多种例外,然后以立法形式,如民航法、原子能装置法、动物法、产品责任法及劳工事故赔偿法等法规,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独立归责原则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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