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下)

   

   
学校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自主事项包括: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例如,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遵守学校门卫制度、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而且,在规定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中,有一项是“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隐含地承认学校纪律规则的地位。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3-214页。
   

   
参见“华东政法学院处理学生先听证”,载于《中国青年报》2000年5月9日。
   

   
参见注22所引案例。在该案中,王青松认为北京科技大学理化系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物理化学”课程试卷有一道10分题题设条件不足,无法确切求解。在考场上他曾经向监考老师提出,但没有被理会。后得知他该题得分只有2分,而其总成绩与录取复试分数线仅差1分。虽然他以自费生身份入学,但始终认为学校录取不公。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3年12月29日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第10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第11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1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1975年,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Gaspar v. Bruton案件中判决到:“根据在学者特定知识、经验和专长范围内的学术标准而建立起来的学习成绩单,法院不适宜进行审查。因此,当学校因学生未达到学术标准而对其作出停学或开除决定、学生为此提起诉讼时,只有在学生提出确切证据证明存在恶意或不良动机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从实际出发给予救济。”See William A. Kaplin, supra note 12, p296.
   

   
这里的假设受“王青松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启发,尽管王青松提出的是招生考试试题问题。
   

   
参见“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状告学校侵犯隐私权”,载http://eladies.sina.com.cn/2002-12-03/62369.html。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景一认为,各个单位从自己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的内部管理条例,在没有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该是有效的。依据此管理条例所作的处理决定,也许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但是不能认定为违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莫纪宏也承认,学校作出的此处分决定并不违法。但两位法学专家都不赞同学校的处分,认为学校应该做教育工作,而开除和劝退处分给得太重。严格地讲,学校不应该处理这事,因为这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刘景一教授还说:‘尽管从学校角度看,学生的性行为不正当,但是他们都已是成年人,有独立的思考能力,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这一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开除和勒令退学的处分不妥当。’”“大学生怀孕该开除?法学专家称学校有不妥”,载http://eladies.sina.com.cn/2002-12-03/62375.html。
   

   
“正如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博士赵合俊所说,学校让这两名学生退学是违法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就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学生发生了哪些情况可以勒令退学,可以开除学籍。没有提到不正当的性行为,也没有提到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所以说学校根据一种违法的条文对学生进行处理,肯定是违法的。……学校的这一规定本身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殷啸虎,“教育的‘法治化’势在必行”,载http://www.chinalawinfo.com/fzdt/pl_jdft.asp?id={19B579A5-8039-4C80-A0C0-CEDDAB8204A2}。
   

   
许是原文作者的疏忽或者笔误,如本文表格所示,一方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乃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0年颁布,而非教育部所制;另一方面,该规定虽然未明确提及“不正当的性行为”,但确实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或者“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的学生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公民的隐私权和受教育权属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非依国家正式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不得限制和剥夺。性的选择权和身体权属于人权范畴,这一点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已有明文解释(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隐私权不仅保护正当的性行为,而且也保护所谓的不正当的性行为——隐私往往意味着非正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未得到法律上的授权不得侵犯。”何兵,“禁欲主义的黄昏——评‘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载http://www.chinalawinfo.com/fzdt/pl_jdft.asp?id={63451546-5005-4D79-866E-23E9CCED0862}。
   

   
“正如北京市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鸣所说,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限制,并非是任何规范性文件都能做出的,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殷啸虎,注74所引文。
   

   
另外,也请参见李家军,“校规的合法性危机——关于‘大学生同居怀孕被开除事件的反思’”,载http://www.chinalawinfo.com/fzdt/pl_jdft.asp?id={A21097AF-421A-41D4-8A5E-AD6915760541}。
   

   
事件当事人之一的女生家长就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他们的行为没有在学生宿舍发生,没有影响其他人,这种纯粹的个人事件究竟算不算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最新进展:怀孕女大学生遭开除事件跟踪”,载http://eladies.sina.com.cn/2002-12-05/62573.html。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