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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美国邮政工会诉美国邮政服务公司案点评

  第四,仲裁的公正性原理。对仲裁的实体审查以牺牲仲裁机制的全部特色功能为代价,试图确保纠纷解决结果的实体公正,然而,公正并不一定因此而实现。相反,当事人的意愿既不能约束自己,也得不到有关国家机关的尊重,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就会成为当事人不信守契约、滥用诉权、以合法手段拖延债务等等恶习的温床,损害了对方当事人基于自主选择而应当享有的程序利益和潜在经济利益,从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特别是当这种司法审查裁定得不到上诉法院的审查和监督时,[11]以目前我国值得怀疑的司法人员素质、以司法机构在仲裁审查中所享有的本位利益,实体审查原则往往成为司法机关利用司法监督的优势地位跟仲裁机构抢案源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或“亲友保护主义”的尚方宝剑。
  在本案和第520号工会案中,作者都详细阐述了美国立法和判例对于当事人自力解决纠纷方式给予充分尊重的基本倾向,即使在涉及劳动合同这样属于国家侧重干预的经济法领域,也与普通民商合同仲裁一样适用程序审查原则。我国的劳动仲裁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劳动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行解决劳动争议,同时缓解司法的压力。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劳动者没有美国那样的工会为后盾,少有集体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远远不象普通民商事合同那样参与劳动者的自主意志,提交仲裁的劳动争议也远远不限于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强制仲裁,具有行政司法性质。这些因素在阅读这篇法律意见书时都不能不予以考虑。与劳动合同相比,本案对于我国商事仲裁审查标准的形成应当更具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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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载于爱德华兹:《美国法官自选裁判文书译评》,傅郁林等译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 水暖工管道工第520号地方工会诉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一案涉及到司法机构或行使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尊重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的政策,其中所体现的支持纠纷自治解决的精神与本案相同,对第520号工会案不另点评。
  [2] 《国际商事仲裁文集》,中国同际商会仲裁研究所编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第23页。
  [3] 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的认可,有效性是法律(立法和司法)对仲裁的评价。如果获得正当性的仲裁不能获得有效性,则有关仲裁的立法和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就可能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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