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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江伟 傅郁林)

   民事裁判文书是案件结果的载体,逻辑清晰、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是使审判行为获得正当性的重要因素。如果说庭审制度改革追求司法过程的公开与公正性,那么裁判文书的改革则对反映司法结果的公文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民事裁判文书长期以来采用简单划一的填充格式,认证和说理部分十分欠缺,既缺乏德国式文书的规范性也不具有英美式文书的个性色彩。从比较法角度来看,一国裁判文书的风格和质量与审判模式、法制传统、法官素质、诉讼文化多方面是密切相关的,也构成民事庭审方式改革研究课题的内容之一。我们应当通过研究,对于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方式提出建议,同时一些国外的法律意见书很有启发意义,应当组织一批翻译。
  
  总之,民事法律审判改革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是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以遵循“法治”的过程去实现法治的目的,保持法律的连续性,注重改革方案的正当性和规范性,在每一个方案出台前都应当进行论证和试点,加强理论的指导性。而理论研究应当综合考虑我国的诉讼文化背景,注重实证调查和扎实的比较法研究,切忌照猫画虎或盲目追求花样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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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载于《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
  [2] 哈耶克:《走向奴役之路》。
  [3] 参见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载于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38-139页。
  [4] 马克斯.韦伯认为,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法律运行理想模式以形式理性为特征,但韦伯也提到现代法律反形式理性的问题,如体现实质正义和具有伦理色彩的诚实信用原则受到重视。参见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页。 
  [5] 最高法院运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行使部分立法权的问题一直受到批评。面对中国的现实,本文并不一概持批评态度,但主张强调司法解释行为的规范化。
  [6] 关于这一悖论的论述参见苏力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7] 弗里德曼,上引书,第140页。在此弗里德曼认为法治具有工具性意义。 
  [8] 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6页。
  [9] 泰格、利维,上引书,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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