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资源极为有限的条件下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有两个解决途径:充分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和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适用多元程序。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与民事诉讼相辅相成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国家ADR的发展都在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配套进行。ADR的发展也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了许多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例如,民间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诉讼和解问题,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如各类仲裁)的关系等等。此外,我国的法院调解虽然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但在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却正在面临严重的挑战。如何处理诉讼和解的程序问题,学者们的看法分歧较大,国外特别是美国和日本在这方面已有较为规范的制度,如美国的ADR制度中的审前和解制度,把绝大多数案件都解决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了;德国的诉讼和解则贯穿于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究竟哪种和解制度更适合我国的现实需要,能够既最大限度地克服我国调解制度固有弊端的惯性作用,又能兼顾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综合价值目标,是一个棘手的课题。我们对国外诉讼和解制度与审判制度的关系从内在法理到运作方式都还需要做进一步的了解,从改革所推行的国外诉讼制度中寻找到一个较为准确参照系,对我国诉讼调解这一昔日称为“东方经验”、尔今成为众矢之的的制度功能进行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评估,同时通过实证调查找出我国调解制度诸多弊端的症结和恰当的治疗措施,把诉讼和解摆在审判程序的适当阶段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
繁简分流问题是海淀区法院作为改革试点针对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和繁简程度落差大、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采取的改革措施。具体办法是,成立民一庭和民二庭分别处理复杂案件和简易案件,繁简案件适用不同的处理程序,民二庭主要由业务素质较低的法官组成,对简易案件进行快捷审判,侧重于追求诉讼效率;民一庭由业务素质较好的法官组成,注重程序保障,确保案件按严格的诉讼程序审理。繁简分流是兼顾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正确思路,也是各国在强大的案件压力下寻求程序保障的一条共同的途径,但各国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做法不同,效果也不同。这项改革措施从案件分类的标准到具体的处理方式都突破了现行
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建立了类似于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目前运行效果很好。我国应当通过考察国外的类似制度,对这一措施进行理论论证,使这一措施规范化,使之成为一项精致严密的具有普适性的制度。我们设想在未来的民诉法修改中在现有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构之外加上一个小额诉讼制度。
四、庭审程序改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