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权独立与审判权制约机制问题。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的至理名言成为权力制衡的思想基础。然而,权利与权力的合理配置是现代社会的法治基础,“三权分立”的格局只有在合理的权利――权力配置的基础上,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才能真正成为法治的特色。在我国寻求建立审判权监督机制,首先必须面对中国政治体制的现实――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远未构成制衡,审判机关与作为检察机关的权力相比显得微弱无力;诉权作为公民的
宪法权利尚未在
宪法中获得确认;民事审判权功能的官方定位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长期以来在权力本位体制下生长的中国官员和百姓根深蒂固的法律文化,影响着诉讼和审判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以权力制约权力”不过是对权力在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方式,国家权力总量并没有减少,国家权力向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其他国家机构过分倾斜,必然相应削弱审判机关的权力,从而导致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进一步萎缩,司法监督不仅会面临以权力制约权力体制下产生的“谁监督监督者”的古老话题,而且一味加强审判监督的力度,可能形成恶性循环的审判权制约机制,这一改革的思路本身没有超越权力本位的基本思路,以追求法治为目的的法律改革过程本身可能在某些方面滋生新的国家主义。
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以诉权、审判权、审判监督权为基本要素,形成诉权――审判权和审判权――审判监督权两个相互作用的子系统。在程序内部,通过对当事人的权利与法院的权力以及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形成法官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之间(及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在系统外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对法院的权力实行有效牵制,以防止审判权力过大导致失控和滥用。如何处理这三者的关系,取决于对诉权、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各自性质、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尤其取决于对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和民事审判权功能的认识。我们必须应用系统思维,把民事审判监督与民事审判权独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通过对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审判功能考察和比较研究,探索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审判权制约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比较分析以诉权制约审判权的内部制约及以审判监督权制约审判权的外部制约两套制约机制运行的成本和效益;讨论检察院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地位问题;对申诉从时间、理由、费用等方面作出必要的限制;发动再审的主体问题,等等。
三、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及案件繁简分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