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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江伟 傅郁林)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江伟 傅郁林)


傅郁林


【全文】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1]
       江伟 傅郁林
  始于八十年代的民事审判改革构成中国司法制度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环节。九十年代的改革主要是围绕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展开的,大大地推动了整个民事审判制度和理论建设进程。然而,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实践中也显现出大量令人忧虑的问题和倾向,不能不引起理论界的充分注意。制度建设应以理论先行,在民事审判改革业已进行了十年之后对一系列改革实践深入地理论反思,有利于引导深化改革的方向,减少盲目性和改革成本。本文仅就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路。
  
  一、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规范化问题。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以建设法治为目标。而法治首先意味着有序――尽管秩序只是法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要件。哈耶克认为,法治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权利的约束。这种权利使人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种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权力,并根据对这种意义的理解来计划自己的活动[2]。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既是一个理想或目标,更是一个过程。以“有序”为特征之一的法治目标在这个以实现这一目标所进行的改革过程中恰恰受到来自以下两个方面无序或谓“不确定性”的挑战,从而显示出规范改革措施和坚持司法统一的必要性:
  首先是现代社会生活自身的不确定性。现代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生活的迅速变化即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3],以具有确定性属性的法律去调整如此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我们不可想象所有的法律是永恒不变的、完全可测的和超然于操作者支配的,我们也无法想象司法机关能够象孟德斯鸠设想的那样成为输入事实和法律产生正义判决的机器。因此国家立法滞后于社会生活的状况不可避免,立法的弹性[4]和司法机关大量行使自由裁量权成为现代立法的一个特色。所以立法(包括最高司法机构的造法)[5]只有以一种民主的、公开的、一惯的方式制定的,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按程序执行,才能防止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任意性滋生蔓延,才能消除腐败或偏私,才能获得正当性而被心悦诚服地接受。
  其次是改革对现行制度形成的冲击。民事审判制度改革意味着在依法治理念建构的新的程序制度与国家主义观念下形成的某些旧程序之间在“变法与法治的悖论”[6]中不断冲突和较量,必然造成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秩序动荡,司法改革的无序性――民事审判改革不经充分的理论论证,如果超越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新的程序规则本身未经法定程序统一制定和实施,就可能加剧这种动荡甚至于出现“秩序真空”状态。会加剧对制度的冲击和秩序的动荡,出现无序的状态或所谓“秩序真空”, 这种状态本身恰恰是对法治目标的背反。况且,如果立法只是用来扩大国家机构的权力管辖范围的手段,那么这种渗透着国家主义的立法越频繁,社会离法治的目标反而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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