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载于爱德华兹:《美国法官自选裁判文书译评》,傅郁林等译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 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龚祥瑞校,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汤维建:《论英美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载于《东吴法学》苏州大学百年校庆东吴法学院八十五周年院庆专号,第142页。
[3] 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4] 汤维建,上引,第143-144页。
[5] 曾尔恕:《评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载于《政法论坛》,1990年第1期。
[6] 参见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佩卡姆在1897年“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娜州案”中的法律意见。曾尔恕,上引。
[7](美)弗来彻法官口述,傅郁林整理,载于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2页;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上引,第8页。另参见汤维建关于“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演变的介绍,上引,第147页。
[8] 参见汤维建,上引,第151页。
[9] 参见汤维建,上引,第157页。
[10] 参见本案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分析”(2-5)。
[11] 汤维建,上引,第155-156页。
[12] 参见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页。另参见傅郁林:《知识经济与法律变革》第一部分对法律反形式主义发展趋势的介绍,载于刘剑文主编:《知识经济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3] 参见刘庸安:《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载于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等(代中译本前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4] 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5]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16] 见本书译序关于司法过程的性质的论述。
[17] (美)卡佐多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8页。
[18] 卡佐多,上引,第45页。
[19] Elias 语,转引自千叶正士:《法律多元》,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