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规避管辖与管辖异议背后的原因
傅郁林
【全文】
拿到关于搜狐与新浪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材料时,引起我关注的,倒不是案件究竟应当由同属北京市的一中院还是二中院管辖,而是原被告双方在管辖权问题上绞尽脑汁、纠缠不休的背后原因。以一般常识判断,任何法律主张都以维护自身利益为驱动力,本案在管辖权问题上无论孰胜孰负,其差别仅仅在,案件究竟由同一市内同一级别的两个分院中的哪一个来审判?假定两个法院的审判结果并没有什么差别,双方何以消耗如此多的精力关注管辖权问题?那么,驱动原告变更案由以规避一中院的管辖而寻求二中院管辖、驱动被告穷追不舍、以维护一中院管辖权而回避二中院审判的利益因素究竟什么?
一种解释是,被告以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常规战术。那么,在被告异议成功之后原告随之改变策略,将侵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个诉合二为一、以维护自己在二中院起诉的合法性,这种战术又是兵法中的哪一计?通常原告比被告更希望早日结案,以获得对所追求的实体权利的及时保护,假定原告在管辖权问题上与被告有着同样拖延诉讼的意图,那么,或许我们可以作出一种并不武断的推测:或许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都只是为了获得一个沽名钓誉的舞台,正如有些名人担心被人遗忘而不断炒作新闻甚至制造自己的丑闻或制造名人诉讼?果真如此,我们除了感慨“如此紧缺的司法资源被用于制造无聊的新闻效应”之外别无他法,如果说商业炒作本身就是商业活动的一部分,那么处理这样的纠纷当然也属于司法制度“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职能的一部分。然而,从德国的立法和美国的判例中,大量例证表明,诉讼费用制度在制裁这类行为方面并非完全无能为力,比如,令败诉者承担全部诉讼成本――包括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以促使其对于自己的诉讼举动三思而行,再比如,对明显无益的异议行为或明显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给予司法制裁,制裁方式和幅度相当于因此消耗的公共司法资源和对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而那些轻率上诉或为了拖延诉讼而反对简易判决(即决判决)的当事人在法官们决定费用分担时也常常受到裁量性司法制裁和深恶痛绝的痛斥。当然,主张对方行为构成恶意诉讼的一方当事人通常负有证明责任。
另一种解释是,选择管辖权是一种以选择法院或法官为目的的另一常规战术,这一战术的有效性依赖于司法冲突的存在,亦即不同法院之间的司法结果差异较大。假如本案的管辖权大战以此为背景,则是制度研究者更应关注的现实。在国际私法中或在象美国这样州际私法中,选购法官(judge shopping)是一种重要的律师策略,其原因是不同国家之间、联邦制国家不同州之间以及州与联邦之间实体法差异较大,同一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者联邦法院行使管辖权可能意味着诉讼结果迥然不同。所以,在诉讼中找准连结点、通过管辖权的确定而获得可能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结果,是一种精巧的诉讼技术。而在联邦国家,管辖权制度对于国家权力分配结构具有政治性意义,所以司法制度要求各法院恪守司法权自我约束原则,主动对自己是否享有对个案的管辖权进行职权审查――这在美国这样严格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成为反差强烈的一个亮点――对于管辖权事项,除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之外,法庭如果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则必须主动提请双方当事人就此问题进行举证和辩论。相比之下,在同样实行联邦制的德国,各州司法权的独立性相对微弱而实体法的统一性相当突出,因此联邦与州之间、各州相互之间在管辖权问题上并不那么戒备森严、不越雷池,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权的范围也要宽泛得多,除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之外,当事人双方通常可以协议自由地在那些对争议案件享有地域管辖权和/或事项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无论争议标的额是多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