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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法简论

原始法简论


岳纯之


【摘要】法律是一种以合法的现实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控制体系。法律并不是文明社会的特有产物,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与文明社会的法律相比,原始法具有四个特征,即习惯性、简单性、宗教性和多样性。原始法向文明社会法律的转进大体循两条路径:一为自发式,即在社会长期发展的基础上,随着人们心智的日益进步,社会自身逐渐完成由原始法到文明社会法律的转进。一为他发式,即原始民族在先进民族的渗透、融合、同化下,走向文明社会法律。前者一般比较和缓,往往不需要付出很高的社会代价。后者则每每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且比较急骤,社会代价相对较高。
【关键词】原始法;原始社会;法律;文明社会
【全文】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在这一阶段是否存在法律,它的法律呈现出什么特点以及原始法是如何向文明社会法律演进的等等,都是长期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在综合中外学人有关论述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做了一些新的探索,提出了某些自己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
  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这是国际学术界争论已久的一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西方学术界多持肯定态度,我国学术界则一般持否定态度。如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将法律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p.46)明确将法律看作是国家的产物,在事实上否定了原始社会存在法律的可能性。沈宗灵先生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也持基本相同的观点。沈宗灵先生是老一代法理学权威,张文显教授是中年一代法理学研究者的代表,他们的观点可以说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普遍看法。
  我国学者之所以将法律的存在与否与国家联系起来,主要是因为他们普遍地把法律看作是阶级矛盾的产物所致。按照这种理论,原始社会本是一种最初始的共产主义社会,在那里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督,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在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劳动成为普遍现象,逐渐出现了富人和穷人,并日益向两极分化。特别是随着商业的发展,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开始出现,原来属于氏族内部的自由民开始大量沦为债务人,既而沦为奴隶,由此导致奴隶制的形成,并且彻底改变了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以及产品分配和交换的规则。人们过去那种原始的平等友爱关系逐渐为奴役与被奴役、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所取代,过去那种以纯粹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逐渐被以地域为疆界的统属关系的社会组织所代替。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分离,打破了人们过去那种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社会秩序。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奴隶主与奴隶、富人与穷人陷入日益尖锐的矛盾和冲突之中。在新的社会关系面前,社会自身再也无法解决这种对立的冲突了。为了不使社会和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残酷的斗争中同归于尽,于是就需要有一个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由此产生了以特殊公共权力来确定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必要。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历史条件,新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组织(及其权威系统)出现了,这就是法和国家。[2](pp.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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