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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宪法性文件看我国人权状况的演进

  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在体系上相差不多,都把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后。1975年宪法由于缩减到三十条,只有两条规定了公民权利,一条规定公民的义务;1978年宪法有十二条规定公民权利(包括一条大鸣大放大字报的规定),三条规定义务。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法律数量上的规定,远不能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这两次宪法的指导思想都是极左的,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1975),“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1978)。1975年宪法是在国家处于动乱之中,以极左思想为指导制定出来的,这部宪法本身就是动乱的产物;1978年宪法本身就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从整体而言,它远不能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所以,尽管规定了许多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粉碎“四人帮”的时间尚短,社会上的法治观念还很薄弱,所以对人权的保护仍然不够理想。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随着对对建国以来尤其是“文革”错误的总结,1982年宪法的出台便成为时代的号召。
  1982年宪法制定的背景是,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批判“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准确完整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方针,果断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一伟大的历史性转折,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随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原则,全国出现了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崭新局面。 这次“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 这样由人民自己制定的宪法,自然会更加重视人民的基本权利。从体制上来看,1982年宪法改变了前几次制宪修宪的体系,把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重新提到“国家机构”之前,处于“总纲”之后,考虑到拨乱反正之后的国内形势,这充分表明了我们国家痛定思痛之后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从内容上来看,该宪法从第三十三条到第第五十一条都规定了有关权利的内容(其中包括诸如劳动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条款)共计一十九条,从五十二条到第五十六条是五条义务条款。这些权利规定涉及到了公民的政治、经济、家庭生活、人格等等囊括了所有基本人权各个方面。这些义务规定,也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更大的保障。从实践中来看,我国政府继续把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首位,大力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积极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大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高度重视通过完善立法、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来保护人权,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我国政府为保护劳动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做出了新的努力,取得了新的进展;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继续得到有效促进和保护;少数民族人民不仅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而且还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项权利;我国政府一贯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为此所做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 我国政府在诸多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从事实方面表明了我国人权不仅在宪法上有详细而广泛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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