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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宪法性文件看我国人权状况的演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的,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的代表组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代表了当时全国大多数进步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因此,反映到这其中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真正的保护。此宪法性文件把人民权利规定于《总纲》之中,充分表明了党与政府对人民权利的重视。这部宪法性文件表明了党与政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的决心,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在1949年9月30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的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非共产党人士占3人;56名委员中,非共产党人士27人,几乎占了一半。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的政务院副总理4人,非共产党人士占2人;15名政务委员中非共产党人士占9人。 这些都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政府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并且在当时的社会建设中充分调动了人民的积极性,为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20日正式通过的,分为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从形式上看来,这部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后,是其不甚完美之处,然而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提倡的集体主义精神,以及当时恶劣的国际环境以及国内敌对分子的敌视,如此强调国家权威,可能也是当时的考虑。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这是我国最大多数人民第一次制定的自己的宪法,而且规定了非常广泛的人民的基本人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极大的促进了人民的建设热情,宪法实施的结果是三大改造的迅速完成,国民经济稳步的增长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随着1957年后的极左思潮的泛起,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开始,这部宪法就成了一纸空文,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政史上一件值得遗憾的事,一个惨痛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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