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5)》《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8)》《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
我们注意到,在前两部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中,对人民权利丝毫未加规定,这与资产阶级革命派中最具法治思想的宋教仁先生所说的“甚望其反复审定,不使遣笑大方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如出一辙。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3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的时候。从北洋军阀到蒋介石集团统治地位确立的这一段时间内,人们权利可以说是没有任何保障,这就是国民党在国内实行的是“军政时期”。
训政时期约法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延续了临时约法的体例,人民权利义务一章设在总纲之后,规定了几乎所有的基本人权。如果把其他在“国计民生(国民经济)”与“国民教育(教育)”中规定的权利算进的话,从内容与形式上来说,这两部
宪法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对人权规定得最为完整的了。
然而由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以及随后的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训政时期约法公布三个月后就发生了“九一八事变”,国民党内多数中央委员就主张结束训政,开放政权,实行宪政;
宪法起草了四年,草案公布一年后,国民党就发动了内战,从此国内处于长时期的内战之中,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止。而且尽管规定了许多权利,但国民党实行宪政的诚意始终是令人怀疑的,这从它1948年通过的《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就可以看得出来。这一切决定了这两个
宪法性文件的现实执行情况,人民处于战争的水深火热之中,朝不保夕,还谈什么人权?这也就是我国后来在人权问题上始终反对“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因之一。
五、建国后我国的
宪法制定与人权状况
建国后我国先后制定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与197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