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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宪法性文件看我国人权状况的演进

  四、《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5)》《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8)》《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
  我们注意到,在前两部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中,对人民权利丝毫未加规定,这与资产阶级革命派中最具法治思想的宋教仁先生所说的“甚望其反复审定,不使遣笑大方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如出一辙。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3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的时候。从北洋军阀到蒋介石集团统治地位确立的这一段时间内,人们权利可以说是没有任何保障,这就是国民党在国内实行的是“军政时期”。
  训政时期约法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延续了临时约法的体例,人民权利义务一章设在总纲之后,规定了几乎所有的基本人权。如果把其他在“国计民生(国民经济)”与“国民教育(教育)”中规定的权利算进的话,从内容与形式上来说,这两部宪法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对人权规定得最为完整的了。
  然而由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以及随后的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训政时期约法公布三个月后就发生了“九一八事变”,国民党内多数中央委员就主张结束训政,开放政权,实行宪政;宪法起草了四年,草案公布一年后,国民党就发动了内战,从此国内处于长时期的内战之中,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止。而且尽管规定了许多权利,但国民党实行宪政的诚意始终是令人怀疑的,这从它1948年通过的《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就可以看得出来。这一切决定了这两个宪法性文件的现实执行情况,人民处于战争的水深火热之中,朝不保夕,还谈什么人权?这也就是我国后来在人权问题上始终反对“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因之一。
  五、建国后我国的宪法制定与人权状况
  建国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与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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