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如是而得断案焉,曰: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成者也;现所谓立宪,伪也,不过欲假之以实行专制者也;其所以设资政院,立内阁,非以立宪国之立法机关与责任政府视之者,故其所以对付资政院之权限与内阁组织者,亦不得责以立宪之原则者也;其所谓
宪法大纲者,不过欺人之门面,赖人之口实,万不可信者也。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万者也。”
《民立报》一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闻写道:
“奉天函。请开国会代表被送回籍,由民政部特派员刘长礼送回奉天。计代表十人。。。。。。观此数君之情形似罪人,然国家以此法待代表,又未知以何法待罪人,真新刑律也。”
在《劫后余生之泪言》中写道:
“四次请愿人今已押回矣,吾小民对之当复何言。”
清王朝人权状况,可见一斑,不外乎是借立宪之名,假专制之实,人权只不过是一个掩人耳目的幌子罢了。
二、民国初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湖南于辛亥年首义之后,临时军政府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对此大纲草案,宋教仁在《民立报》的按语中写道:“此草案不适合者颇多。如人民权利义务毫不规定,行政官厅之分部则反载入,以制限其随时伸缩之便利。。。。。。闻赴鄂各代表不日当会合留沪代表再开议于南京,甚望其反复审定,不使遣笑大方也。” 然而到最后,大纲中也对人民基本权利未加丝毫规定,作为第一部资产阶级革命派的
宪法性文件,未免令人感叹不已。
这种情况到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终于有了改变。在这部
宪法中,“人民”一章位于总纲之后,而于参议院之前,充分显示了对人权的重视。而且规定了十四种权利,两种义务,在保护人权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考虑到时代背景,这种作法或许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政治手段。当时孙中山卸任、袁世凯上台已经无可避免,为了保住胜利果实,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一位议员说道:“把革命大业,让渡于一个老奸巨滑的官僚,这是我很痛心的事,也是我很不放心的事。。。。。临时约法,这时还在讨论中,我们要防总统的独裁,必须赶紧将约法完成,并且照法国宪章,规定责任内阁制,要他于就职之时,立誓遵守约法。” 出于这种目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把人民权利规定得较为广泛而充分,以防止袁世凯走上独裁道路的考虑,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