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王朝的《钦定
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我国近代
宪法性文件的开源,应当从清王朝的《钦定
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算起。作为封建统治者缓和国内斗争的工具,尽管这两部
宪法性文件根本没有其实施的基础,没有其实施的可能性,然而为粉饰其立宪诚意,对“臣民”的权利还是作了一些规定。抛开这两部
宪法文件第
一条“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外不谈,《十九信条》只规定了皇权神圣与政府机关权限而只字不提人民基本权利,《钦定
宪法大纲》也只是在附则里提到这些。笔者计数其规定,人民权利规定了五条,义务有四条。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是宪政或者是人权的唯一标准。因为法律在实际上的执行情况,直接影响到人权保护的范围以及程度。关于清王朝的人权状况,宋教仁先生说到过:
(《钦定
宪法大纲》)“第
十六条所谓臣民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均准自由者,今何如也耶?第
十七条所谓臣民非按照法律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者,今何如耶?第
十九条所谓臣民之财产居住不无故不加侵扰者,今何如耶?躬自薄而厚责于人,吾不知以何服天下。”
“要之,
宪法大纲实为彼辈装腔作势抵御人民之利刃,其之言动合此与否,则未尝顾虑,故动辄无理,而彼辈亦恬然不以为怪,要其不晓立宪精神,无真诚立宪意思,惟知倒行逆施之结果有以致之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