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宪法性文件看我国人权状况的演进
毕信仁
【关键词】人权
宪法
【全文】
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的胜利并建立政权之后,基本人权就被上升为
宪法的基本原则。从契约说来看,
宪法实质上应该是人权法,它应该是保护人们自有权利,防范政府滥用公权的授权法。美国《独立宣言》中称“而政府的权力,则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如遇有任何一种不甘落后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段宣言就很好地说明了
宪法的规定的政府权力必须用来保护公民权利。 李步云认为,“
宪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规范国家的权力,二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并且指出“世界未对国家的经济、文化等基本制度作规定的
宪法很多,但不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作规定的
宪法却极少见。” 我们认为,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目的,不外乎确保国家权力不至于侵犯公民的自由及权利,李先生在此还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是一个人权问题,因为法定权利不过是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法律化”, 所以从这一点来说,称
宪法为“人权法”是毫无疑义的。
《世界人权宣言》称人权为“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保护人权,业已成为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努力的目标。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所声称的,在近代各国历史上,人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
宪法与法律的主要内容之一。二战后各国宪法“在继承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
宪法宪政思潮的基础上,特别地强调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社会经济和文化任务”。 在
宪法中对人的基本权利进行规定,已经成为近现代
宪法的主流。事实上,保护人权这一提法,在我国历史上早已有其先行者,然而由于历史、政治及社会经济等因素,或者是
宪法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是有了规定而不得贯彻实施,成为一纸空文。下面就我国历史上的几次
宪法性文件的规定及其实施情况,笔者作一翻分析,期望对我国人权演进的事实有一个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