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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宪法性文件看我国人权状况的演进

历次宪法性文件看我国人权状况的演进


毕信仁


【关键词】人权 宪法
【全文】
  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的胜利并建立政权之后,基本人权就被上升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从契约说来看,宪法实质上应该是人权法,它应该是保护人们自有权利,防范政府滥用公权的授权法。美国《独立宣言》中称“而政府的权力,则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如遇有任何一种不甘落后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段宣言就很好地说明了宪法的规定的政府权力必须用来保护公民权利。 李步云认为,“宪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规范国家的权力,二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并且指出“世界未对国家的经济、文化等基本制度作规定的宪法很多,但不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作规定的宪法却极少见。” 我们认为,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目的,不外乎确保国家权力不至于侵犯公民的自由及权利,李先生在此还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是一个人权问题,因为法定权利不过是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法律化”, 所以从这一点来说,称宪法为“人权法”是毫无疑义的。
  《世界人权宣言》称人权为“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保护人权,业已成为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努力的目标。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所声称的,在近代各国历史上,人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宪法与法律的主要内容之一。二战后各国宪法“在继承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宪法宪政思潮的基础上,特别地强调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社会经济和文化任务”。 在宪法中对人的基本权利进行规定,已经成为近现代宪法的主流。事实上,保护人权这一提法,在我国历史上早已有其先行者,然而由于历史、政治及社会经济等因素,或者是宪法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是有了规定而不得贯彻实施,成为一纸空文。下面就我国历史上的几次宪法性文件的规定及其实施情况,笔者作一翻分析,期望对我国人权演进的事实有一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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