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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2、1993年2月15日吴律师调查王×笔录:“纪要上的内容在会议上都有谈到”。“纪要上所写的都是严格按规范来做,有的条款不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协调会开得非常好”。“纪要上所写的修改措施,以造船来讲,都符合造船质量要求、图纸及规范要求”。“当时会上三方口头上有达成一致意见”。“船东不签字主要是对纪要上的设备问题有意见”(证据3)。
  三、原审判决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原审在认定事实方面任意取舍,对某些重要的已查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将根本不属于质量问题的事实,将尚无定论的问题,将已纠正的质量问题,将未用上船的也未拟用上船的零部件缺陷问题,均强行认定为“严重质量问题”。
  原审不顾已查明的船舶迄今仍可继续建造下去的事实;不顾船东单方撤走监造组的严重违约事实;不顾船东拒绝履行检验义务的事实;不顾船东无理拒付进度款的事实,武断地认定船舶难以建造下去的原因是:“船厂违约在先,严重违反造船规程”。
  由于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由于原审判定责任划分存在重大失误,其判决必然不公。
  客观和公正地审理案件,是法官维护法治、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之根本。
  客观地分析本案,必须承认我方当事人在建造船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违反了船舶检验规程的规定;然而这毕竟是可以修改,可以改进,可以而且已经或正在纠正的过失。如果由此造成了船东的经济损失,其有权提出索赔,但其在本案中绝对没有任意中止合同之权利,更无单方撤走监造组、拒付进度款、拒绝检验之权利,当然更说不上单方解除合同之权利。然而大量充分的证据表明,船东的所作所为已远远超出了法律赋予其正当权利的范围,事实上其已单方中止撤销了合同。因此,被上诉人对其单方中止撤销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
  公正地审理本案,既要认定上诉人一方的违约事实,也应认定被上诉人一方的违约事实,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合情、合理、合法地判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原审几乎是判令上诉人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不能不令人遗憾,也不能不令人深感原判决之不公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之审理已近尾声,表面上看,本案似乎因其专业性强而复杂难分是非曲直,法官们,双方当事人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均为本案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国家财产则已遭受了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悲剧。这是一起并不光彩的全国首起船东抛弃建造一半的船舶之先例。如果船厂的过失造成了无法纠正的、而且危及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假如船厂根本无能力建造此新型顶推船组;假如船厂是故意违约;假如船厂根本没有纠正已发生的质量问题的诚意和行动,那么被上诉人当然有权理直气壮地中止、解除造船合同,并有权索赔。然而上述假设前提无一存在,船厂的过失仅是造成了某些可以纠正的、且已纠正的一般施工质量问题。船厂悠久的造船历史及过去的辉煌的业绩,现任领导、技术人员和全体工人的诚心,充分表明他们完全有此种能力;船厂为了继续建造船组所显示的诚心,足以使铁石心肠的人落泪。船东有什么理由单方中止、解除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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