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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两基本原则之质疑

民事诉讼两基本原则之质疑


谢志强


【摘要】本文通过对程序正义的法理分析以及基本原则的现实适用性分析,提出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正确提法应当是“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同时,作者通过对现行调解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存在弊端的论证,提出了应在民事诉讼中废除法院调解原则的观点。
【关键词】基本原则 质疑 证据 调解 废除
【全文】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是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反映了整个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是民事诉讼法具体程序制度的统帅。
  根据规定基本原则的法律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已有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再度加以规定的共有原则(包括: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和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如: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当时尚未建立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立法环境的限制,使得当时确立的统帅整部民事诉讼法的个别基本原则,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无论在提法上还是在操作上,均出现了值得注意的问题。本文拟对此做粗浅探讨。
  一、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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