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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意民事诉讼的民事损害赔偿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行为人提起恶意民事诉讼是出于什么目的,在伪造、变造证据欺骗法院,以使相对人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有关法律,其心理状态是出自恶意,主观过错非常明显。
  第三、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人的损害结果是恶意民事诉讼直接引起的。
  而目前立法尚未规定这一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害的赔偿问题,这毫无疑问是立法的一大缺失。
  二、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赔偿请求权的取得条件
  笔者认为,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赔偿请求权的取得,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伪造、变造重要证据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查明并在生效判决的事实部分和证据分析认定部分予以确认,其在主观方面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已经生效判决在论理部分予以揭示;二是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已经生效判决予以驳回。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之前,相对人不能以自认为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系恶意民事诉讼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赔偿损失。这是因为,行为人的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相对人此时不具有取得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这里需要对两种观点进行简要分析。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可以不必等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行为人提起的诉讼属恶意民事诉讼之后,就可以对行为人提起反诉,一并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明显不当。理由是,在恶意民事诉讼进行中,不仅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尚未实际取得,而且相对人的这一请求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反诉原告是在承认本诉存在的前提下,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请求而提起反诉的。而恶意民事诉讼的相对人是不承认行为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凡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其相对人都应取得赔偿请求权,都可以提起新的赔偿诉讼。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也是不妥当的。因为一般的判驳案件,有的是由于起诉人举证不足造成的,有的是由于起诉人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等等。这些起诉人与本文论述的恶意民事诉讼,应当说有着质的区别。如果认为他们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予以驳回后,其相对人也取得赔偿请求权,则不利于诉权的行使,对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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