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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困境与突围

  至于如何使失去抗诉监督的法官不致随心所欲肆无忌惮呢?也许加强法院自身的错案再审与对法官的监督是一出路。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改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取消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初审权,使其专事上诉审,改变目前二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同时加强错案追究制度。如此一来既维护了审判权威,又节省了诉讼资源。由高级别的法院再给当事人一次上诉的机会并且严格错案追究可以使下级法院法官萌生不轨动机时有所忌惮。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失范行为,一旦被上诉审法院发现,轻则受纪律处分,重则遭人大常委会罢免资格,甚至于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身败名裂。而且终审的法院级别越高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的影响力也就越小。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借此统一全国司法实务,增强法院的权威。当然三审仍应坚持公开审判而且大力促进审判书的说理性,并尽力避免采用书面审形式,以保证其有最大程度的正当性。
  
【注释】  *李晓云,西南政法大学200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320页。
张思卿:“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8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国检察年鉴》(1997),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
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法学研究》2000年4期。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纲要》第29条,《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441、282、326条。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民事行政讼检察参考资料》(1989年内部资料),第71页下。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2条、426条、第429条。
李忠芳主编:《民事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版,第29页、第33页。
参见任建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8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中”。
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249页下。
解兴权:《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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