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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困境与突围

  然而,制衡裁判权的检察监督真的可行吗?检察监督所追求的“实事求是”做得到吗?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要求必须按事物的客观规律办事,要求摒弃个人的主观臆想和猜测。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则是诉讼进行必须依诉讼本身的规律,而不是外部生搬硬套施加其上的标准。民事诉讼之所以为“诉讼”,是因为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最终裁判权和强制力所产生的崇高权威。这是民事纠纷的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等方式所不具有的本质特性,是民事诉讼之为 民事诉讼的关键所在。那么尊重法院的“最终裁判权”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已为法院“最终裁判”的生效案件当然不能以“纠错”的籍口再予以推倒重来。况且“纠错”的前提预设是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正确的裁判,否则就是错误的裁判,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法官(同样包括检察官)不同的法学家以及不同律师对同一案件的正确裁判的理解显然不会完全一致,这是任何一个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人都十分清楚的道理。事实上,如果法官审理案件如同小学生做算术题那样,只能得出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法院的工作就大大简化了。[10]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也认为法官是凭当事人的举证来认识案情的,因此判决的结果只能取决于举证责任以及法官的成见和偏见,而不是“事实”,不可能完全得出一样的结果。[11]以检察机关来监督法院的民事裁判只能引发二者的无端冲突,各自追求各自的“实事求是”,最终走进制度恶性循环的陷阱。民事审判实务中有没有冤假错案?有,概括地讲可分为案件处理错误(如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官行为失范(如徇私裁判,单方私下会见当事人等)和案件处理错误且法官亦行为失范三类。不信任法院的自我监督而引入检察权制约却未必能够消除错案冤案,谁又能保证检察官同法官不沆瀣一气呢?况且,引入抗诉以损害司法判决的威严来约束法官的行为,成本未免太高了。
  三、突围: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塑
  检察机关放弃在民事诉讼中本不该涉及的领域,回归到应该参与的领域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多元化已是大势所趋。个人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同时也在觉醒,社会中的人越来越呈现“经济人”的特征,要求“生性自私”的个人关注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是共产主义高标准的道德要求。那么在诉讼请求主体缺位时,检察机关作为的国家的代表有必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的重大利益遭受损害或发生纠纷而无有效权利主体来维护时,挺身而出,提起诉讼或参加到诉讼之中,通过利用诉讼程序来保护要维护的利益。这种制度在西方法治安健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是共同的作法,我国也应当效尤法国模式德日模式和英美模式国家的检察参与制度。就目前该就那些案件确定检察参与制度,国内主流的观点认为(1)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的事件; (2)公害案件; (3)涉及其公共利益的事件. [12]笔者同意这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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