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困境与突围
李晓云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困境 缺憾 重塑
【全文】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1]该项制度是各国普遍施行的一项制度,我国亦不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其具体的监督方式则在民诉法第185条至第188条予以规定,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应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滞后,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构建上存在先天不足,甚至在设置目的上也与其他先进国家有根本差异。施行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已是困难重重,以致引发学界与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反思。
一、困境: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3月10日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汇报道: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向法院提出抗诉11925件。然而,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同日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称:5年内共受理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各类案件5232件[2]。两相比较,5年间,全国检察院合计提出抗诉11925起,但仅有5232件抗诉被法院受理,检察系统的呕心沥血一多半归于浪费。又以数据较全的1996年为例,全国所有省级和地市级已全部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2547个基层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合计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机构为3037个,该年合计抗诉3322件,平均每个机构抗诉讼1.09件。[3]而同期一审民行案件已逾三百万件。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抗诉率极低,大概近千起案件中有一件。同样引自《中国检察年鉴》(1997)的数据显示:全国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人员目前约为8000至1万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真是一种制度浪费,其提出抗诉的监督案件既少,一多半又不被法院受理,被受理者改变原审判决的更是寥寥无几。检察官的辛勤劳动付诸东流,对中国社会而言也是一场奢侈的游戏。
如果说奢侈的游戏能够换来正义与公平,那么这场游戏与司法程序本身一样看似毫无价值却意义深远。然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却并不然,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损害了法律的严肃与稳定。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检察监督制度中,检察机关并不参与民事诉讼,在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前对诉讼一无所知。唯一的可对案情进行了解的途径是已生既判力案件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的申诉,然后根据对申诉情况的分析判断来确定是否提起抗诉。而抗诉的结果是已终审的案件被推倒重来,已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种作法无疑严重地违反了两审终审制,使其形同虚设。民事诉讼中一些严肃的程序性规定,如再审申请时限,采信当事人自认,证据当庭质证等等,因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影响几成儿戏。有些当事人感觉申请再审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遂转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且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两相比较后者无时间限制,更利于其收集材料准备应诉。当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这样一条“曲线救国”的道路时,无疑为再审制度撕开了一条口子,降低了法院办案效率甚至于使其永远都不能真正意义上地结案。在另一些情况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一致认定无异议,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利益,法院自然采信。然而检察机关依据民事检察监督权对于这类完全与公益无关的私权利处分也可以主张抗诉,一追究竟。权利人自身都漠视其权利,国家检察机关却硬要干预,强行保护,终归有点差强人意,自作多情。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举证规则。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重心之一就是要求规范质证,“有证举在庭上”,如果在诉讼期间当事人怠于举证就会丧失胜诉权。而检察机关可得依据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对民事案件抗诉就在实质上突破了举证期限,无异于新形式的“举证偷袭”,势必助长与讼人把关键证据保留在抗诉时使用。在实践中还出现了因检察院抗诉导致案件中止执行,法院审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后当事人早已转移财产,以致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凡此种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反对的声音甚嚣日上。
二、思考: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