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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小额诉讼制度

  日本与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立法例都注重了对与大众密切相关的微小权利的迅速、有效的救济,在当事人起诉、审理程序、以及判决书的制作上都体现了迅速快捷的特点,在裁判救济上采用了或基本上采用了一审终审,以达到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同时都通过赋予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等措施来保证诉讼应有的公正性。
  日本与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无疑启发了我们对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进一步的思考,那么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是我国的简易程序是否能达到使公众最有效的接近司法制度,以达到小额纠纷迅速简便的解决呢?如果我国要构建小额诉讼的话,应考虑那些因素,又如何与简易程序衔接与区别呢?
  对我国简易程序的思考及小额诉讼制度构建之设想[15]
  我国民事诉讼法于第二编13章规定了简易程序,共5个条文。相比较我国本已够简单的普通程序,其简易性主要体现在:1、可以口头起诉,可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2、由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独任制审判;3、审判期限较短,为三个月。应该说其在解决简易事件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有:
  1、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是在某些环节简化,但其他程序上仍按普通程序的规定,实际上不能满足简易事件处理的要求;较之他国立法,我国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缺少具体程序的简化、诉讼判决的简化,救济程序也未考虑简易事件处理的特殊性,未能真正有效的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简易法庭,简易案件与普通案件的法官没有区分开来,同一法官兼具审理普通和简易案件的双重任务,再加上立法规定的不明确,使得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界限不清,造成实际中“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16]。
   由上而知,目前我国简易程序的规定对简易事件的解决都不够理想,对小额轻微事件就更难以发挥效用,因为小额轻微案件比简易事件要求有更简便迅速的解决,在诉讼程序及审级救济方面要求有其独特的要求。因此目前的简易程序并不足以发挥救济小额权利的作用。
  笔者以为在目前的阶段通过简易程序可部分解决小额轻微事件,构建小额诉讼制度可分步进行,首先是如何使简易程序更完善,与普通程序区别,使程序更好发挥处理简易案件(包括小额事件)的作用。使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区分的关键是专门的简易法庭的建立,选任专门的法官进行简易案件的审理。具体程序的简化可参考日本及台湾地区的立法,应规定一次期日辩论终结原则,依职权为一方当事人辩论判决,简化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等制度。
  第二步就是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来处理实际中日益增长的小额纠纷。简易案件与小额案件之间的区别决定纠纷处理机制的不同,建立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更有利于纠纷有效迅速的解决。由于小额轻微案件争议权利更为微小且与公众之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对此类型案件的处理更注重便利与快捷,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构架应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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