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程序保障含义的扩展——获得裁判权(access to justice)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在解决纠纷机制多元化的今天仍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各国在设置多元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强调民事诉讼的公力保障。许多国家的
宪法中规定了公民“获得裁判的权利”,比如日本
宪法第
32条规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不被剥夺”,而目前对之的理解多限于“获得公正审判权”(刘荣军将之称为司法保护请求权,或程序保障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演化为诉权[3])。从这个角度出发,对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讨论多集中于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的保障,其主要内容在于加强当事人的处分权,强调给予当事人以严密的攻防辩论的机会与权利,强调审级救济等等。这诚然都是程序保障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对诉权的保障是否仅仅是保障人民追求慎重而正确的裁判而已?
对此问题首先可从诉权进入诉讼前的保障看,在未进入诉讼之前,诉权只是一种可能性、期待性的权利,虽然说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4],但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民事诉讼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对于审判前的诉权是否也应加以保护呢?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小额轻微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由于财力不足、欠缺法律知识、或程序上花费过巨而权衡后放弃行使诉权,这样实际上使得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利在诉讼前成为有名无实。即使此时可以通过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加以解决,但此种机制内在的非强制性、反程序性(至少是我国目前的情况),使得当事人在公正性上无法得到最有力的保障,而在一方当事人实际上无法利用诉讼裁判时,其被迫做出极大让步的情况是极为经常的现象,没有诉讼制度作为后盾的纠纷解决机制极易因此而失去“当事人合意”这一使其处理结果正当化的基础。因此单单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足以解决此问题,这时应在诉讼程序上给予小额事件以救济。将此点放入考虑,程序保障应有两方面的考虑:1、程序权的保障,即通常所言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保障;2、程序的保障,即保障走向法院接近法官之机会和权利,即司法制度使用权或者程序参与权。小额诉讼制度正是针对后一角度提出的[5]。
进一步从民事诉讼的目的看,民事诉讼作为国家的一种诉讼制度,其目的不仅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还在于通过民事诉讼使得民众得以在法院发表意见,使政府能知道法律对他们的生活、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运行良好的法院能使政府有机会了解公民,使政府对人民的需求做出反应”[6]。由于微小权利实际最接近公民而又广泛存在,如果诉讼程序对其特殊性不加以考虑,使众多微小权利人长期因实际困难得不到救济,必然产生的后果就是公民对司法制度的疏离,对法律的不信任,所以说“法院用群众方便的诉讼程序和方法迅速解决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