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小额诉讼制度
潘剑锋
【摘要】本文首先对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程序法基础进行了考察,并通过对相关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的介绍,分析了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检讨了我国目前简易程序的立法及司法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建立与简易程序分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本文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一项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还在于在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必须要考虑的公正与效率如何协调的问题。
【关键词】小额诉讼 程序效益 简易程序 诉讼程序多元化
【全文】
引言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山西一名教师在北京某书店买了一本缺页的书籍后,坐公共汽车返回该书店换书并要求书店承担其一元钱的公交车费,该要求被拒绝后,这位教师为这一元钱打起了官司,前后历时一年多,往返京晋数次,花费3000余元,最终胜诉,但只获赔1300元。为一元钱的车费值不值得打官司呢?社会上各界人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不同的看法,总体说来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从诉讼效益的角度考虑,认为这种案件的标的额过小,案件的诉讼不仅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当事人而言其经济效益也丝毫没有增加,就整个社会而言经济效益是降低的,因此这样一个官司不值得打;另一种观点认为微小的权利仍然是权利,应该加以保护,主张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来加以救济。
这一案例从诉讼法的角度看,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对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微小权利受的侵害时,国家的司法制度应做出怎样的回应?是简单地将小额微小的权利交于诉讼外的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是将其通过正常的但是繁琐的程序加以救济,似乎均非上策。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兴起的小额诉讼——一种用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走入我们的视野[1],那么它是否是解决问题的良方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对小额诉讼存在的程序法基础加以研究,并对小额诉讼在有关国家及地区的立法及实施情况进行实证的分析,以探讨其必要性及可行性,相继的问题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的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有何差异,是否足以发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简易程序作一检讨,并探讨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笔者以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借鉴意义不仅在于一项具体诉讼制度的设立,而更在于其所蕴含的诉讼民主、程序效益及程序多元原则这些在司法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小额诉讼的程序法基础[2]
对小额微小权利人的救济是否一定需要小额诉讼,是否可以通过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加以解决?小额诉讼的建立是否有违诉讼的基本原理,从而削弱诉讼的公正性?这就需要对小额诉讼的程序法基础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