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纯粹分权主义者的眼里,政府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门各自行使相应的、可确定的政府职能,不允许侵蚀其它部门的职能,各部门的人员要保持分离。这样,没有一个部门能够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这个理论的难题在于:如果一个机构或握有其权力的群体试图不恰当地行使其权力、侵蚀另一部门职能的话,其它部门由于不可能干涉此部门或群体的活动,所以无法对之加以限制。
制衡主义是一种积极限制的理论。它主张给予每个部门一种权力,可以对其他部门行使一定的直接控制;在就是授权一个部门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尽管这种作用是有限的。各个部门只有在互相合作、互相制约的情况下,才能够顺利地执行本部门的事务。
应该说,制衡理论以分权主义为基础,同时又是对分权主义的否定。因为它直接否定了以分权主义为基础的议会至上的理论。这两种思潮在各个国家此消彼长的过程,形成了两百多年西方各国的不同的宪政道路。总的说来,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奉行的是一种以议会至上的分权主义学说为主的政制,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奉行的是一种制衡思想为主的政制,以美国为代替的国家实行的则是一种调和,它注重于解决眼前的问题,而不象其它两国那样关注学理上的争论。究其原因,法国由于深受封建主义的压迫,人民对封建统治者的警惕性,使他们完全信奉孟德斯鸠的纯粹分权主义,即实行议会至上,所以法国的革命轰轰烈烈,在分权主义的道路上百折不挠;而英国,由于其相对保守的民族性格,使他们走上了改良主义的道路,因此保留了王权,议会至上这种政制,从来就没有在英国占据完全主导地位。对美国来说,美国的开国者们身处的是一片没有“君主”的大陆,他们面对的不是封建势力,而只是实际中的社会问题,因此他们对议会至上这种理念不及法国热烈,而保存王权也是不可能的,这使他们走上了第三条道路。
这个过程,就是同一种思想,由于各国实践情况的不同,而形成的三种宪政模式。
从三国的经验来看,每个国家都对议会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在去除了绝对的“王权”之后,议会就成为人们警惕的焦点。实践也证明了,议会天生具有权力吸附的性质。因此,对议会进行限制是必行的道路。那种议会至上的体制,根本无法解决议会失控时的道路选择问题。所有议员在某一刻里意见一致地犯错是可能的,这是议会至上所不能够解决的致命弱点。同时,议会的多数决定体制,容易导致民主制度下的“多数人的暴政”,完全忽视少数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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