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也许应当重新审视一下法官这个概念的内涵的丰富性。当然,法官这个概念应当涵盖像柯克、霍姆斯、卡多佐、汉德这样的法官,但是法官却不仅仅是柯克和霍姆斯等人。它还包括中国的人民法庭法官或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治安法官。一个优秀的人物不应当成为一个概念的标准定义。否则,在霍姆斯、波斯纳面前,我们中国的法学家面前都别叫法学家了,而且我们中国的法学院教授又有谁敢称自己是法学院教授?!
最后,从作为律师的法官这一现象还表明在当代中国,至少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不可能避免地要同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甚至,考虑到前面谈到的其他法律人的状况,也许,我们可以说,在目前这些地方,也许需要的法律人就不能太专业化了,太专业化也许对这些“客户”来说是弊大于利。还是那句话,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管这是一句老话,但是如果你看了上面这些介绍和分析,你是否真正在智识上有一些的触动呢?
【注释】 Henry VI, Part II, 4. 2. 63.
本书“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一文。
参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这不仅是中国老百姓的理想法官,而且也是或曾经是美国人心目中的理想法官,裁判者同时具有法律人/政治家的风范。关于美国的理想
律师法官,请看,Anthony T. Kronman, The Lost Lawyer, 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Kronman, The Lost Lawyer, 同上注。在柯隆曼教授看来,这种丧失在美国也仅仅是近30年的事。
参见,本书“为什么送法下乡?”一文的注10及相关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
6条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为: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为: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页59;《司法行政年鉴》1996年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页20-21。
“中国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都设在市区和县城,而且人员普遍不足,任务繁重,很难主动深入基层,为乡镇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农村群众请律师难、办公证难、寻求法律服务难的矛盾十分突出。”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页463-464。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早期历史,请看,《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同上,页457-462。又请参看,李明:“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卷,法律出版社,页715。
具体内容,请看,金觉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座谈会”,《中国法律年鉴》1993年卷,中国法律年鉴社,页14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