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些过去的规定,必须提出的问题是,第四判决委员会是否还要以协商的-- 增强了的 -- 事实上的约束力或者不以法律上的约束力作为出发点呢?反对法律约束力的观点肯定要说,如果突破了传统原则,就为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创造了令人不熟悉的处理原则,同时,法官查明真相的义务与自由的证据评价的作法也被突破了。对此,第四判决委员会没有说明,虽然不存在本来可以说明其正当性的严重的新情况,但是判决偏离了约定,因而被告不同意判决而提出法律救济手段(Rechtsmittel)时,应当如何进行诉讼程序。如果上级法院(Das Rechtsmittelgericht)宣布,在这样的案件中,不允许脱离协商,人们还能谈论仅仅是事实上的约束力吗?人们还不知道,第四判决委员会新引入的特征在法院实践中将扮演什么角色。
如果法院判处的刑罚超出了协商的范围,那么,就必须将法院的观点告知被告人,并且向被告人提供一个机会,让其表达自己的意见。被告人在这种案件中会感到自己处在一种迫不得已的困境,他已经根据协商作出了认罪,但法院却没有遵守协商的内容,作出了另外的决定。为了不将协商失败的风险加在被告身上,有人恰当地建议,在约定失败的时候,应当宣布认罪是不能使用的[33]。
对于协商实践还有这样的批评:这种做法是为认罪支付报酬,只不过,这种报酬不是出于罪责的认识和悔罪,而是出于诉讼程序技术的考虑。因为根据一般的观点,只要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内心已经要与自己的行为划清界限,从而作出认罪,才能作出对被告有利的考虑。然而,根据协商作出的认罪不属于这种情况。
正如第四判决委员会在其基本原则性的判决中所强调的,这个批评是从认罪的真实原因总是可以查清确定的假设出发的[34]。然而,这个假设恐怕是不合理的,因为认罪可以有多种原因。首先不能排除的是,根据协商作出的认罪包含了真实认罪和悔罪的成份。被告在公开的主审判程序中,虽然推翻了预计的刑罚,但至少承认了自己的罪责,接受了其行为的责任。
如果被告处在一种不被允许的措施的压迫下,或者被允诺给予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好处,从而作出认罪,协商也是不能被允许的,这两种导致认罪的方法,在刑诉法第136a条第1款中都是被明确禁止的;用这种方法导致的认罪将根据第3款被宣布为不可利用。
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给予被告的“压力”,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当的,不允许强迫被告在协商的外衣下进行所谓的认罪。法官告知被告,他只有在认罪的前提下,才会被考虑从轻处罚,必须是作为一个谅解性谈话的内容时,才是被允许的。在没有涉及协商的案件中,德国法院在向被告说明,认罪会产生减轻刑罚的效果时,从来不会犹豫不决[35]。所以,只要不存在对被告的额外压力,就有协商的理由[36]。
在这里,从轻处罚是作为认罪的回报而被应允的,但是,人们不能单独谈论“法律没有规定的好处”[37]。如果法院或者检察院允诺了自己不能施加影响的好处。事情就可能是另外的样子了。在协商范围内,法院、检察院对被告人不能施加影响的允诺包括:他将会立即被接纳进开放式的执行中;他会得到监禁假期(Hafturlaub);如果被判处监禁刑,刑期执行一半后,剩余的刑罚将转为缓刑;或者在另外一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其妻子判处的监禁刑将转为缓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四判决委员会所作的基本原则性判决中包含的,表达了不同意见的附带性判决(obiter dictum),明显地采纳了这样的观点,即具有上述允诺的案件,违反了刑诉法第136a条。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被告作出的认罪是不能被使用的。于是,人们将可能不得不作出安排,即法官或者检察官是否可以允诺给予被告人自己不能提供的好处,或者只能宣布自己将向负责机关尽力争取该好处。
最后,第四判决委员会在其基本原则性的判决中表明,不允许在协商中包含接受被告人放弃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38]。在实践中,这种条款是很普遍的,因为没有这种弃权,经常就没有办法达成协商的结果,因此,这种禁止性表述的实践意义是不可低估的。第四判决委员会其实并没有对这种禁止表述给实践带来的问题进行研究。它只是将问题限制在实证根据上,即放弃法律救济手段,只能在判决宣告之后才能进行,能否使用法律救济手段,不允许依赖于所判处刑罚的轻重。
在这里,第四判决委员会并没有充分注意到,在宣告放弃法律救济手段与在协商范围内表达的放弃法律救济手段的意图之间,人们必须作出区分。对于法律救济手段,当然只能在判决作出后才能被放弃[39],但这并不排除,被告在协商的框架内声明放弃法律救济手段。被告受声明的约束效力与受自己认罪承诺的约束效力是同样的少。尽管缺乏约束效力,这种作法仍然赋予通过约定而放弃法律救济手段以意义。因此,人们不应当将这种放弃法律救济手段的声明从协商中排除。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存在这样的危险,即虽然在准备性会谈的范围内,允诺了放弃法律救济手段,但是在主审判程序中又不提到这一点。这又回到秘密状态,并且又是一个新的对公开性、口头性和直接性基本原则的违反。
3. 滥用情况和补救的可能性
由于协商的实践发展相当迅速,同时缺乏规定的法律框架,因此,就免不了发生滥用的情况。在约定性的谈话中,存在着对各种处理手段的许可性的怀疑,这样的例子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提到。在这里应当根据一些典型案件,说明辩护人、法官是如何将通过协商途径使诉讼终结的前景,诱导到使用不被允许的花招上去的,同时,存在着什么样的提供补救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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