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页186-187。
参看,龙宗智:“刑事判决应加强判决理由”,《现代法学》,1999年2期,页35-41;叶自强:“论判决理由”,《湘江法律评论》卷3,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135-138;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350-351;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4期,页123-124。
例如,龙宗智,同前注2;傅郁林,同前注2;王利明,同前注2。
例如,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解释方法的追问”,《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张保生:《法律推理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1999年。
例如,在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原中南政法学院)自1995年以来举办的每年两起的基层法官培训班以及两期行政法官培训班中都专门设置了有关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课程。
例如,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法学研究》1989年6期;梁慧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平衡”,《法学研究》1995年2期;梁慧星:“谁是‘神奇长江源探险录象’的作者”,《法学研究》1996年,2期;孟勤国:“也论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平衡”,《法学研究》1996年,2期;邹海林:“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及其相关问题”,《法学研究》1996年,5期,页152以下。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3期;沈岿:“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北大法律评论》,卷3辑2,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159-203。
例如,鲍建南:“裁判文书制作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京召开”,《人民司法》,2000年2期,页62及其所列获奖的文章;朱峰:“关于改革行政裁判文书的思考”,《行政法研究》,2000年1期,页55-58,3;丁寿兴:“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人民司法》,1999年1期,页5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提高经济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思考”,《人民司法》,1999年的12期,页23-27;何昕:“再审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人民司法》,1999年的12期,页8-11;张新民:“减刑、假释刑事裁定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人民司法》,1999年的12期,页12-14;何良彬:“论判决理由”,《人民司法》,1999年12期,28-30。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作者都是法官(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1999年4月30日);《国家赔偿裁判文书样式》(试行)(2000年元月11日)。
许多论文――包括《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所以强调论证的一个前提假定是强化论证可以保证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但这一点是可疑的,没有经验上的证明。因为,论证和理由与判断并不是一回事,论证仅仅是对判断的正当化,是一个话语和修辞层面的过程,而不能保证判断的正当,这涉及到社会共识的认可。关于这一点可以参看,苏力:“解释的难题”,同前注4。
一个有关判决书的比较研究发现,在类似的问题上,法国的判决大约300字,德国的判决大约2000字,二美国的判决大约用8000字(还不包括附带的不同意见)。转引自,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211注6。
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大法官弗兰克福特称:“只是对那些对我们的联邦制度之运作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裁决的案件,才承担起予以复审的责任,仅仅是案件结果对于当事人很重要,这还不够”(着重号是引者加的)。首席大法官文森则宣称,联邦最高法院“并不主要关心,而且从来也不关心纠正下级法院决定的错误……。因此,职能是根据美国宪法、法律和条约来解决在联邦问题上具有广泛重要意义的意见冲突,并对下级法院行使监督权”(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转引自,Henry J. Abraham, The Judicial Proces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of th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England and France, 6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76。一些州的最高法院也将此奉为必须遵循的原则,例如,“即使一般说来请求方有权获得这一救济,但如果在这一具体案件中给与这种救济将导致混乱和无序,并对公共利益产生的危害大于请求方所要求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不会给予这种救济。”State v. Wester, 126 Fla. 49, 54, 170 So. 736, 738-39 (1936) 。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66、376条,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页134,136。
美国最著名的法官约翰·马歇尔就曾担任过基层法院的法官,但是谁还会记得他的那些判决呢?在人们脑海中提到马歇尔,就是马伯利诉麦迪逊,就是麦克洛诉马里兰州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