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具体的制度外,影响司法判决书之撰写的还有更大的政治制度环境和社会制度环境。
一个基本的制度环境是法院在该国全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有相当一部分政治问题将不得不由法院来解决,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的法官,或至少是其最高法院的法官,就不得不涉猎更多的领域,做出更详细的法律论证。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多年来,它所审理的案件包括了诸如种族歧视、人工流产、社会福利、枪支控制等大量的政治、社会问题,同时它也拥有西方其他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拥有的广泛的司法审查权。由于它在美国政治中的这一角色,使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重大问题上不得不对自己的判决作出深入细致的解释,以获得其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政治合法性。相比之下,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是议会至上,例如欧陆国家以及英国,有重大影响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主要是通过民主政治程序来解决,司法审查权相对弱小,法院的任务就会相对减少,仅仅是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违宪问题则由单独设立的
宪法法院或
宪法委员会管),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在司法判决书撰写上势必比较简单,法条主义的味道也趋于浓厚。
与此相关的是,一个国家的
宪法、法律越是容易修改和/或越细致,一般说来,这个国家的法院和法官的判决论证就越为容易;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
宪法越是刚性,越是概括,或是其法律留给法院解释的空间越大,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和法官在涉及重大问题中的判决理由就需要更多的论证。这一点在美国司法中也表现相当典型。例如在种族歧视问题上,在积极补偿行动问题上,在人工流产问题上,美国宪法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规定;而在另外一些政府和社会希望采取某些行动的问题上,
宪法又明令禁止政府干预(例如枪支控制)。美国宪法的修改又非常刚性。但是这一切都不能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回避社会硬塞给它的法律问题的借口,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得不通过各种法律论证、解释和推理将这些重大社会公共政策问题同一个个非常概括的
宪法条款,例如法律的同等保护或正当程序或州际贸易条款,联系起来,并为此要展开细致绵密的论证,以获得一个对具体案件的妥当判决。相比之下,欧陆法不仅
宪法更为细密,而且议会至上,国家相对小,民族单一,议会对许多社会重大问题都可以做出比美国国会一般说来更为迅速地回应,并且其法律也更为细致,这就使法官适用起来比较方便,判决论证也就比较简短。
最后一个重大的制度制约是社会的同质化以及异质化程度。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制度问题,尽管人们习惯将其视为司法制度的的社会条件。一般说来,在一个不能分享尤其是关于通过论辩来解决纠纷等基本价值的社会中,论证是不必要的,因为这种论证无法沟通,甚至可能加深分歧。正如一位外国学者论证的,并不是所有的交流都能促进人们的理性,使人们达成一致或妥协。[31]也正因此,孔子才说,“道不同,不相为谋”。而一个可以且有必要诉诸论证来说服对方的社会必须是一个已经基本格式化了的、分享了某种交流规则的社会,一个有更多的基本共识的社会。这一点常常为人们所忽视,但不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经验上看,这都是一个试图以论证达成交流的必要前提。这一点也许可以用三段论来说明。三段论的论证的力量在于言说者和受众都接受论证的前提都是理所当然的。例如,所有的人都会死,并且苏格拉底是人,因此才会得出苏格拉底会死的结论。一旦大家不接受这些共同的前提,认为有的人不会死,或对苏格拉底是否是人有疑问,这一论证就无法进行,论证就完全没有用。如果两个人语言不通,即使仅仅是语法规则不同,交流不可能,说理也不可能,说服就更不可能。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霍布斯等近代思想家都强调民主和自由的前提是征服,是要使得人们首先接受这些分享的价值。[32]
当然,仅仅有这种基本价值(特别是有关解决分歧的程序价值)分享的“同质性”也还不足以必须论证。如果社会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同质化程度很高,也同样没有论证的必要。在一个视死刑为天经地义的社会中,就不可能有哪个法官在其判决书的开篇就论证死刑的正当性。这种论证不仅会被人们视为多此一举,甚至会被人们视为莫名其妙,言不及义。只有在双方有一定分歧,但人们又分享关于民主、交流、理性以及道德的信念,相信交流的规则可以使人们最终化解分歧,认为暴力、强权无法最终解决问题,人们才会试图通过论证来延展自己的判断,以自己的论证能够说服对方。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看出,同样是西方国家,同样分享了民主理性交流的基本价值,而美国社会中法官的判决论证总是更为详细、周密,即使是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法官也不能与之相比,[33]根本原因就在于美国内部对于许多具体问题认识的异质化程度要比欧洲国家包括英国都更高。
必须指出,上述制度可以解说的都是常规问题,常常无法回答特例。而特例确实存在。例如,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他既不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他的司法意见不尽产出高,而且质量也高。他有一些极为出色的法律助手,但是据其助手所言,他从来不用法律助手撰写司法判决,而仅仅是让这些助手扮演一个评论员的角色。[34]但是制度不能建立在这样的特例上,不能建立在个别人的特别偏好上。相反,甚至在波斯纳身上,我们也还是可以看到这种制度的影响。毕竟,波斯纳是美国当代被引证最多、因此是最有影响的上诉审法官,[35]同时也是被引证最多的、因此被称为活着的最伟大的美国法学家。[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