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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营的法律问题初探

  2001年深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对企业授权经营的具体操作也提供了一些思路,例如合理界定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的事权划分,认真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代表责任追究制度等。这是我们进行授权经营的政策和法规依据。
  三、 关于授权经营的具体操作模式和方法
  由于我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属的企业数量多,类型多,泛泛的谈授权经营并不合适。我们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据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种类型区别对待,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围绕股东逐步让渡经营决策权和管理者选聘权这个原则来进行授权经营的操作,进一步赋予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更大的权利。
  按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行使了股东的大部分职权,授权经营应当侧重于对实际经营管理层的授权,强化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同时按照国企改革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目标,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只存在于那些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等领域,今后这种类型的公司应当逐步减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会12项权利,这其中如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决议、决定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等在具体操作上都可以作适当的授权,以更好的发挥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同时,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监管,主要应通过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的形式来实施,对企业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重大贷款担保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管。企业经营班子的聘任权要交给公司董事会来决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产权变动审批权限等都可以视目前的实际情况作一些调整。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国有股、法人股占股份有限公司比例过大的情况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阻碍了国企改革的深入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企业授权经营应当考虑与国有股减持工作同时进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否则,国有股比例过大,企业授权经营也只能在大股东说了算的前提下在一些细枝末节上修修补补,企业决策、人事任免都带有主观性和单一性,这将导致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缺乏竞争力,最终会被市场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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