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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营的法律问题初探

  我们认为,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但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可与所有权本身做不同程度的分离,并且在现代社会,这种分离有越来越明显的趋势。股东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新类型,也应当遵循这一民法原理。
  传统意义上的股东权包括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能,而随着市场经济日趋发达,企业规模日趋庞大,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决策的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作为出资者的股东已经无力就日趋复杂、急迫和需要专业素质技能的企业经营管理做出决策,而更多关心红利的分配等收益权能。此时,拥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管理技能的职业经理人阶层应运而生。他们控制和掌握了董事会的核心权力,重大决策往往由他们做出,股东会决议更多成为履行一个简单的法定程序。
  纵观欧美发达国家近几十年来成功企业的事例,通用、惠普、微软等全球五百强企业大多有一个极为强势的CEO(首席执行官)作为企业的决策核心,以CEO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层的权限得到了空前扩张,往往一个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或经理团队就可以决定一个公司的命运,这从实例上验证了股东权权能分离具有巨大的生命力。
  所以,我们认为,授权经营只能是股东权的权能授权,尤其是重大决策权能和用人权能的授权。其实质是股东权的让渡和弱化,以及董事会权利和以CEO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层权利的加强,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需要。
  (二)母子公司间授权经营的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内容:1.授权集团公司持有成员企业的产(股)权。2.授权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子公司(子企业,下同)的董事、董事长(经理)。3.授权集团公司收取子公司的资本收益并决定其用途。4.授权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子公司的产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处置。5.授权集团公司拥有一定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权。第六条规定:集团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全资子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1.决定子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形式和经营方向。 2.决定子企业的领导体制,并选择经营者。 3.核定子企业的合并、分立、公司制改制、中外合资、产权变动、产权重组、资产抵押担保等事宜,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核定子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 5.核定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行为。 6.核定子企业的负债规模。 7.考核子企业资本保值增值并核定子企业的收益分配,收取投资收益。 8.对子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督。 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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