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国家经贸委又发布了《关于
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些地方对授权经营涵义和内容的理解和实际做法超出了国务院国发71号文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内容、 范围和程序。《实施办法》关于把“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实质是在《
公司法》出台前,建立集团内的产权联结纽带, 明确试点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关系。而目前一些地方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授权给从事国有资产产权运营的投资控股公司和有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经营管理”。前者是建立集团内部关系, 后者是要明确企业(集团)与政府的关系,两者存在原则区别。
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又发布了《
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对在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指导。
从三个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的国有产权集中授权集团公司持股,其实质是通过政府授权持股方式对集团企业进行产权重组,确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不等于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总结上述两种授权经营模式,基于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思路不同,授权经营在不同范围有不同的概念运用。模式一在于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缺位问题,其范围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模式二在于解决企业集团中的一部分紧密层企业与其核心企业如何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问题,其范围限于集团公司内部。
二、 关于授权经营的概念辨析
就深圳的实际情况而言,在三层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已经明确的前提下,目前国企进行的授权经营,应当属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层向企业层股东权能的授权,而非我们一般理解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授权。这种授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按照前面所讲的第二种操作模式来进行的,即在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如何进一步理顺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
(一) 股东权能授权的理论基础
从现代企业制度及
公司法有关规定的角度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即股东权、董事会权、监事会权三权各负其责,有效制衡。除此之外别无它权。那么授权经营的权从何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