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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形式与精神

  当然,在我国既有的制度构架下,即便有了私法精神,民法的法典化也是不可或缺的。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需要先把公权力这只“虎”给关起来,“虎”关到什么程度直接关系到民法典能够贯彻落实到什么程度。宪法和行政法是此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目前我国宪法的“私法取向性”(指以维护私权为目的而规范公权力)非常不够,表现在:第一,仅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采取“国家保护…”的表述。这种做法没有将公私财产的保护置于同一水平上,违反了法律的平等精神。第二,对公民所拥有的权利没有予以明确地表达,常常是权利与义务并列地出现于同一个法条之中。这导致无法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第三,从立法技术上看,过多地使用了“国家保护…”的表述。这样使得对私权的保护完全有赖于公权力的主动。应当尽可能地使用否定式表述,比如“国家不得…”、“国家非经…,不得…”。
  行政法作为与公民切身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在私法精神的发育过程中,其担子也不轻。如果说是宪法是整个公法之母,行政法则是宪政精神得以具体落实的手段。两者的有效配合,是公权力“猛虎归山”的最终依靠。目前,我国的行政法领域亟需完善的是行政主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在行政诉讼法中扩大司法对行政的审查权、加强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私法精神的培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除了通过加强宪法、宪政制度的建设以为私权的活动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以外,民众私权观念的成长也是非常重要的。私法精神的逐渐发育是民法能够真正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的先决条件。把民法典的制定放到整个私法精神得以发育的整个大环境中,任何一个稍有责任心的学者都会感到:在民法典的形式方面,民法专家可以做到独善其身,但在民法的精神方面,独善其身却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定民法典对于民法学者来说,不仅需要智慧,而且更需要胆识与魄力。江平先生早就讲过:“法典化仅仅是民法文化的形式理性,绝非其灵魂之所在。不尊重人的自由、平等的民法典不是民法精神的产物,而是其异化的畸形儿。”让我们都来期待具有私法精神的民法典并为之做出自己的贡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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