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成员曾试图澄清1947年起草的第24条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其他贸易法规”的澄清。但谈判未达成一致。因此,GATT第24条与其他非关税措施的关系仍未有定论。成员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一些成员认为24条只允许成员背离GATT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另一些成员认为24条允许成员背离所有GATT条款,不限于第一条。土耳其纺织品案中,专家组曾裁定成员只能背离GATT第一条。[26]但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定,认为以GATT第24条为理由抗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抗辩方必须证明形成的关税同盟满足24第8款(a)项和第24条第5款(a)项的条件,二是证明如果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能形成关税同盟。[27]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RTA协议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与第24条中“其他贸易法规”的关系,以及与原产地规则协定附件二《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的关系。一些成员认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因不影响对第三方的贸易而不属于“其他贸易法规”。另一些成员则认为“其他贸易法规”应包括除关税外的所有措施,需要评估RTA中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否对第三方贸易有限制性影响。
(三)争端解决
根据1994年关于解释GATT第24条的解释,WTO成员可就实施关于GATT第24条中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但这是否意味着可以由争端解决机构成立的专家组审查某一RTA协议是否符合WTO规则呢?
在GATT期间,专家组的态度很明确,认为争端解决机制不应对RTA协议进行审议,对RTA协议的整体审议应按照GATT第24条的程序进行,而争端解决机制只审查某一具体贸易措施是否合法。[28]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专家组称“争端解决专家组可否评估RTA协议是否符合WTO规则是可争论(arguable)的一个问题。”而上诉机构在裁决中回避了这一问题,认为本案中只需审查是否允许土耳其实施数量限制。[29]因此,争端解决机制可否全面审议一个RTA是否符合WTO规则仍无定论。
四、WTO新一轮谈判对RTA规则的发展
多哈部长宣言第29段授权进行谈判,以澄清和改进现有的适用于RTA的WTO纪律和程序,谈判并应考虑发展问题。[30]
关于谈判的议题,成员普遍对通报的透明度和RTA审议表示关注,希望谈判能澄清关于通报时间和内容等规则,改进对RTA的审议,明确审议报告的法律地位。关于实体规则,主要集中于GATT第24条中重要概念的澄清。一是明确“绝大多数贸易”的标准,确保RTA成员间的优惠安排适用于广泛的产品领域。二是明确RTA成员间可维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RTA成员间是否可适用WTO贸易救济措施。此外,发达成员还提出明确发展中成员根据授权条款签订的RTA与GATT第24条纪律的关系,明确对授权条款下RTA的审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