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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安排与WTO(李詠箑 杨国华)

  (1)“绝大多数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rade)的定义
  第24条第8款中没有“绝大多数贸易”的定义,尽管有1994年谅解前言第4段的阐述,[22]成员仍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是“定量方法”(quantitative),要求定义一个统计标准,如成员之间贸易量的一定比例。另一种观点是“定性标准”(qualitative),要求至少无一主要部门被排除在外。由于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多边审议中成员往往各执一词。
  (2)其他限制贸易法规(other restrictive regulations of commerce)的范围
  第24条第8款括号中列出了应取消的限制性贸易法规的例外,[23]这一列举是否穷尽了所有允许的例外?由于GATT第6条(反倾销和反补贴)和第19条(保障措施)都未列入其中,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否是允许的例外?RTA成员在实施反倾销、保障措施时,是否可以排除对其RTA伙伴的适用,这是WTO成员长期争执的一个问题。在韩国诉美国钢管(line pipe)保障措施案中,韩国认为美国在实施保障措施时,排除对北美自由贸易区伙伴的适用,违反了保障措施应非歧视实施的要求。上诉机构在裁决中,根据司法经济原则,在认定美国的一些作法违反规则后,认为“关于GATT第24条是否允许违背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2款,排除对自由贸易区成员进口的适用,没有必要作出裁决。”[24]
  (3)第4款是否包含第5-8款以外的要求?
  支持这一观点的成员认为,RTA扩大国际贸易的作用不是自动的,第4款包括一个创造贸易或转移贸易的测试。另一些成员认为第4款仅是介绍性语言,说明成员背离最惠国待遇时应遵守的一般原则。土耳其纺织品案上诉机构裁定第4款没有规定额外的义务。[25]
  (4)第5款中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规定的不同纪律
  第5款规定了对第三方进入RTA成员市场情况的评估,其中A项为关税同盟的规定,B项为自由贸易区的规定。
  1994年的谅解将A项关税同盟中的适用的关税规定为“实施关税”(applied rates of duty)。而成员对B项自由贸易区中适用的关税是指“约束关税”(bound rates of duty)还是“实施关税”意见不一。此外,似乎自由贸易区中“其他贸易法规”的范围比关税同盟中的“其他贸易法规”的范围要广。因此,一些成员认为原产地规则应包括在B项对自由贸易区的规定中。由于B项关系自由贸易区的规定中没有“总体上”一词,有些成员认为在形成自由贸易区时不得提高任何最惠国关税或其他贸易法规,造成比对关税同盟的要求更严格。
  2、RTA规则与WTO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第24条与其他货物贸易规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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