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RTA仍以货物贸易领域的自由化为核心内容。WTO区域贸易委员会1996年制订了WTO成员通报RTA指导格式,多数WTO成员均依此参考格式提供相关信息。[15]从提供的信息看,通常货物贸易领域的RTA协定包括贸易条款和一般性条款。其中贸易条款通常包括:进口限制(包括关税及费用、数量限制、适用于关税同盟的共同对外关税等)、出口限制、原产地规则、技术标准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补贴问题、特定部门条款。一般性条款主要包括加入、例外与保留、争端解决程序、与其他贸易协定的关系、组织机构等内容。
二、 GATT和WTO有关RTA的规则
WTO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即一成员给予来自或运往另一成员的任何产品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是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但在一种情况下,WTO规则允许成员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即通过RTA,给予一部分成员更优惠的贸易待遇。
根据WTO秘书处的统计,截止2002年3月(从GATT形成时起算),WTO成员共通报250个RTA,其中168个目前有效。在目前有效的RTA中,自由贸易区占72%,关税同盟占9%。[16]
WTO有关RTA的现有规则包括:GATT第24条及关于解释第24条的谅解、授权条款和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经济一体化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其中GATT第24条是RTA规则的起源和核心。
(一)GATT第24条主要内容和纪律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已有了多边贸易体制,大家在最惠国的基础上谈判削减贸易壁垒,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何还允许成员签订区域性的优惠协定。在最惠国待遇原则被纳入GATT多边贸易纪律的同时,二战后的欧洲正致力于一体化进程,美国等认为欧洲一体化进程虽然将一定程度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政治意义重大[17]。因此,在GATT形成之初,即包括了第24条有关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则。
第24条第4款明确要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便利有关领域之间的贸易,而不对其他成员与这些领域之间的贸易提高障碍。
要实现RTA创造贸易的目标,RTA在便利成员领土之间贸易的同时,不应增加与非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18]这是RTA合理存在的前提条件。为此,第24条第5款明确规定,在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包括订立临时协定时,不得对非成员贸易实施更高的关税和更严格的其他贸易法规;临时协定的时间长度应合理,并且有最终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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