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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仲裁制度的演变

尼日利亚仲裁制度的演变


朱伟东


【关键词】尼日利亚  仲裁制度 演变
【全文】
  
  随着历史的发展,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承认和采用。不过,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国的仲裁制度并不统一,方法和实践上有很多差异,有些差异甚至是实质性的。[2]
  尼日利亚仲裁制度的情况正是这样,由于受其传统观念和历史的特殊性的影响,使其仲裁制度也具有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独特性。[3]这种独特性的存在使我们很难对尼日利亚的仲裁制度用一个统一的标准予以界定。
  在非洲人的传统观念中,人是共同体即社会的人,人生只不过是寻求个人与集体之间协调一致的过程。个人只有生活在共同体中,他才能获得合法身份和社会地位,他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维系“家庭群体”内部的和谐、团结与统一是个人赖以生存的首要条件。因此,传统的“黑人社会是统一、平衡与和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集体优于个体,个体只有融入集体之中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尼日利亚学者坎普贝尔·S·莫英赫认为,非洲传统观念中的群体意识源于其统一、和谐的“整体主义的宇宙观”,其要义是“肯定整体比部分重要……集体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义务高于权利。[4]集体主义意识见诸法律,优先考虑的是使争执各方和解。传统诉讼的目的并非判断是非曲直,而是要找到一条使争执各方重归于好的途径,因为“传统的非洲社会是建立在对话和服务的相互性基础上的。”[5]在这个社会中,集体的利益至关重要。个人利益的体现主要在于履行对集体的义务。此外,受传统的多神宗教的影响,古代非洲人的头脑中,形成一种特殊的世界观:上帝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神灵,他是所有纠纷的最后权威。上帝之下是祖先神灵,他们总是受到敬畏。人是非物质本体和物质本体的复合物, 肉体死后便分解,灵魂依然活着,因而死亡并没有结束生命,只不过是生命的延伸。人类社会就是由死者、生者和尚未出生的人组成的一个连续不断的家系。人与社会的关系意味着个人属于整个社会,这使得社会成为一连串相互间的关系。研究非洲宗教的非洲学者卡尤德(J.O.Kayode)指出:“不细致地了解祖先崇拜,就无法了解人们的宗教信条,也就无法了解人们的生活,他们的经济、他们的历史和政治。”[6]传统宗教是维护非洲社会规范的强大力量,它要求人们依照神祗之下的准则,尊奉祖先的传统和伦理道德规范行事。在非洲人日常生活中具有权威地位的习惯法便源于这种传统观念,尼日利亚国内有200多个部族,各个部族在长期的劳作和生活过程逐渐形成其各具特色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存在于各族人民的生活中,世代口耳相传,反复适用,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则和程序,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虽经漫长历史过程而仍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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