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明代宦官专权与法制败坏的关系

  而与此同时,西方世界却行将开始一场震古烁今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十六世纪至十七世纪(明嘉靖至万历年间),尼德兰王国(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宣告了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崛起,英国的圈地运动和德国的宗教改革,也都在为资产阶级革命做准备。与此相适应的是西方启蒙思想家在理论上的创新和探索。例如,洛克从自然法的原则出发,论述了“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53)我们从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洛克的理论影响:“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卢梭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而且它在本质上就存在于共同体的全部成员之中”的主权论也在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二条中得到了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之来自于人民,执行法律的一切官吏都是人民的受托人和仆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服从人民”。在法国宪法“主权属于国民”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到了卢梭主权论的指导意义。
  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关于民主和法制的论述,指导了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制度的创建。资产阶级共和国虽然建立于明朝覆亡以后,它的思想酝酿却是在明末。
  如果说从明代法制出发,纵向比较中国法制可以发现相对的停滞,那么从横向的比较中便会感到绝对的落后。这个落后不能完全归罪于清,因为清袭明制,只是明朝法制的延伸。这种落后应归罪于以明朝为代表的君主专制主义制度。
  中国的绝对君主专制主义制度同法治的精神从根本上说是格格不入的,首先,在政治上,它要求必须因袭祖宗成法,抱残守缺,故而使中国法制无法面向外部世界,吐故纳新;其次,在经济上,它表现为重农抑商、闭关锁国,维护自然经济,抑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延缓了社会及法制的进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专制制度下制订的法律只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它根本就是“人治”的工具而已。因此,中国的封建法制也就只能随着历史的车轮而与封建专制一样共同的被埋葬掉了。
  从二十世纪初,中国法制开始循着西方法文化的轨迹走上现代化的道路。时至今日,我国法制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举国上下更是以“依法治国”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在这种时候,我们更是要以史为鉴,彻底的从思想到实践上肃清封建专制主义的遗毒,完成中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
  
【注释】  (1)(2)《明史纪事本未》卷14《开国规模》。
(3)(4)《明通鉴》卷6。
(5)(6)(7)(9)(10)(11)(12)(17)(28)(37)(53)《明史》卷304《宦官一》。
(8)(22)(24)(27)(29)(40)(41)(43)(47)《明史》卷95《刑法三》。
(13)(30)《明史》卷305《宦官二》。
(14)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页。
(15)(20)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奄宦上》。
(16)《明通鉴》卷9。
(18)王世贞:《山堂别集》卷90《中官考一》。
(19)陆容:《菽园杂记摘抄》卷五。
(2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卷7,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478页。
(23)《明会典》卷228。
(25)《明史》卷294《孙盘传》。
(26)《明史》卷180《胡献传》。
(3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卷7,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464页。
(32)《明史》卷209《杨爵传》。
(33)王世贞:《山堂别集》卷100《中官考十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