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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代宦官专权与法制败坏的关系

  明末大思想家黄宗羲对此也持赞同态度,他认为“彼宫奴者,见宰相之政事坠地不收,从而设为科条,增其职掌;生杀予夺出自宰相者,次第而尽归焉。”50在此基础上,他又对宦官专权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指出“奄宦之如毒药猛兽,数千年以来,人尽知之矣。乃卒遭其裂肝碎首者,曷故哉?岂无法以制之与?则由于人主之多欲也。”认为皇帝的穷奢极欲才是宦官专权的直接原因。“后世之君,视天下为娱乐之具,……不得不以奄寺守之,比相因之势也。”51
  以上的几种观点,在古代封建知识分子中是颇具代表性的。《明史》的撰写者们做为清朝的官员,是站在封建“王道”的立场上来分析问题的。而黄宗羲在国破家亡之后,思想更具激进性,其矛头也直指封建帝王。不过,他们都没有摆脱历史及中国传统思想对他们的局限,其分析还只停留于问题的表象。他们虽然搜罗了大量的史料,做了大量的分析,却因为无法去怀疑皇权专制的合法性,故而再耗笔墨,也无法揭示宦权即是皇权、宦官专权实乃皇帝专制、阉寺乱法实则皇权乱法的本质。
  ㈡宦官专权乱法的根本原因是明代绝对君主集权专制制度
  不论是张廷玉还是黄宗羲,他们都承认“废相”是明代宦官专权乱法的一个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可为什么太祖要罢相废中书省呢?为什么此后的诸代帝王虽然不堪政务重负,可又对这一祖制都谨遵不忤呢?这是因为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是作为皇权专制的对立面而存在的。首先,他们分担了部分皇帝的权力,使皇帝感到统治地位受到威胁,比如朱元璋在还是吴王之时,就对当时负责中书省的李善长、胡惟庸等人自行处理政务,而不向他汇报大感不满,再加上唐宋相权过重,威胁皇权的前车之鉴,使他产生了“罢相”的想法。52其次,为了维护封建礼法,政府的官员对于皇帝的行为经常加以规劝和谏议,使得想凭借皇权恣意而为的皇帝深感约束,因而对政府加以打压也就势在必然了。封建法制也是如此,皇帝只想用其奴役平民,一旦对他造成束缚,那么法制也必然要遭到践踏和废弃。
  在这种情况下,明代绝对君主专制发展到了中国封建史上的顶峰,而君主专制与传统官僚及法制的互不信任和对抗也发展到空前绝后的地步,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军事、人事各种权力于一身,个人无法运用所有的权力,可又不愿分权于臣僚,依托于法制,于是就只好依靠宦官了。宦官与官员不同,因为他们产生伊始,便是为了皇帝“崇其宫室,不得不以女谒充之;盛其女谒,不得不以奄宦守之。”是古代帝王淫乐的附助工具。其出身卑微,又是“刑余之人”,永远都是皇帝的奴仆、家臣,可以任意操纵,调遣方便。皇帝利用这一点,在自己周围形成了一个代替本人掌握权力的宦官集团。这个集团的首要任务,是协助皇帝厉行独裁。因此,我们看到,明代历朝宦官代表无不是因为各种原因得到皇帝的宠信,再入主司礼监,督办厂卫。其横行无忌,完全是在皇帝的默许之下。太监是否精于政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能否维护皇帝的地位。英宗因为听信王振的佞言而被瓦剌所俘长达数年,可就在他被放还复位之后,还是给死去的王振立了祠堂,并赐号“精忠”。
  而宦官参预司法,破坏法制表面看来是宦寺专权的结果,实质上也是源于皇帝集权专制。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厂卫是皇帝为了防止臣民有异心而建立的特务机关,廷杖是皇帝为了借事立威、震慑群臣而设的法外之刑,批红权是皇帝收回相权的结果,宦官在里面只是起到工具的作用,他们的权力直接来自于皇帝,他们对法制的破坏大都来源自皇帝的授意和允许。而对他们的刑事处分权也完全捏在皇帝的手中。可以说,宦官专权对法制的破坏实际就是君主专制对法制的破坏。
  总之,有明一朝,刑狱紊乱,法制衰微完全是君主专制登峰造极的恶果。
  ㈢极端专制主义是中国法制落后于西方先进国家的主要原因
  中国是法制文明起源最早的国家,在很长时间内居于世界前列。到了《唐律疏议》问世,标志着中华法系达到了空前的高峰。可自此之后,便鲜有新意,一千多年之中并无突破性的进步。以明朝法制为例,《大明律》在某些方面甚至还要落于唐律。以刑制为例,明律除了传统的五刑处,增加了充军、枭首、灭族、刺字、凌迟等刑,不仅复活了肉刑,而且使残酷绝伦的凌迟入律,这显然是一种倒退。至于厂卫横行、滥施廷杖,以至“刑章大紊”、“杀人至惨”等,上文已多有论及,更是中国古代法制彻底没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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