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代皇帝行使最终审理裁判权
明初遇有重大刑狱,是由皇帝亲自面讯的。洪武十三年(1340年)明太祖决定除武臣大狱外,不再面讯亲审,而由三法司等会同多官审录。然而对于奉行极端专制主义的明朝帝王而言,这种权力的下放也是令他们不安的。于是太监便成为他们的代表,来参预对这些重大案件的审判。主要标志就是“大审”制度的形成。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专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官于大理寺录囚,谓之大审,自此形成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39)在审录的时候,司礼太监的地位超越于中央司法机关之上:“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内官)中坐,三法司左右坐,郎中以下捧牍立,唯喏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除了大审以外,东、西厂的宦官及锦衣卫的头目还有权出席三法司的会审录囚,名为“听记”。在“大审”和“听记”中,由于宦官势盛,而且代表了皇帝,因此常常使“法司掣肘”40。比如成化年间,有弟弟帮助兄长斗殴,以致杀伤人命的案子。在大审中,太监黄赐想要从轻处罚,刑部尚书陆瑜等虽然不同意,可还是屈法办事,按黄赐的意见判决。(41)
除了参与审判外,由于明代流刑以上重案在三法司定案后都要送皇帝批准,死刑均必须复奏,宦官便通过“批红”和“矫诏”来代皇帝行使这一最终裁决权。关于“批红”上文已有提及,司礼监太监通过“批红”有了“真丞相”之实,权力高于内阁。而明代行政干预司法,内阁统管三法司,故而三法司所奏的重案的裁判权也就被太监所掌握了。正德十六年,内阁大学士杨廷和上《清正大狱疏》指出:案件由法司议上,再命会官详审,大臣票拟进呈,俱被批红予以否决,而以宦官的裁决为定夺。由于批红所代表的是皇帝的意思,因此关于司法审判的批红实质上就是最终裁决。许多案件裁决于宦官代拟的批红,“六科不得抄行,诸司无从补本”,使三法司的裁决几乎成了虚应故事。矫诏即假传圣旨。关于明代的史籍所载太监矫诏,比比皆是。正德元年,工部尚书杨守随就弹劾刘瑾“亲幸擅权,强行暴虐,诈传诏旨,放逐大臣,刑诛台谏,邀阻实封,簧惑圣明。”(42)刘瑾用事五年之中,矫诏处罚官员达53人之多。而其他明代各朝的宦竖头目如汪直、魏忠贤之流也无不利用皇帝对其的宠信来使用矫诏这一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操纵刑狱,打击异已。
从一定意义上说,宦官凭借皇帝的名义来操纵刑狱比通过厂卫来操纵刑狱更具破坏性,因为他们不必再依附于皇帝的意志,而是直接以皇帝意旨的面目出现,从而使相应的律例和法司愈加无力与之干政、乱法的行径对抗。
(四)监理“廷杖”,钤束群臣
明代皇帝为了借事立威、增强皇权,在朝堂之上对触犯皇权的大臣施以杖刑,称为“廷杖”。有明一代廷杖做为一项律外之刑的特殊刑种始终通行未废。而廷杖往往是由太监指挥用刑的,即监杖。
廷杖始于明太祖杖毙工部尚书薛权,此后便沿袭下去。到了正统年间,王振擅权,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陈瑺,国子祭酒李时勉都遭受杖刑之辱,而在殿堂之上施加杖刑就习以为常了。到了明中后叶,虽然皇帝的威望无法与太祖相比,但恣意妄行的欲望却有过之而无不及,因而滥施廷杖更甚,太监也往往挟私施杖,致使许多律不至死的大臣当场被击毙。正德十四年(1519年),因谏武宗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一百四十六人,打死十一人。嘉靖三年(1524年),因争大礼廷杖丰熙等一百三十四人,打死十六人。由此可见,太监通过监杖实际已经掌握了受刑大臣的生杀大权。万历年间刑部员外郎艾穆记叙亲身批杖的情形说:“司礼大珰数十辈捧驾贴来。首喝曰:带上犯人来,每一喝则千百人大喊以应,声震甸服,初喝跪下,宣驾帖杖吾二人,着实打八十棍。五棍一换,总之八十棍换十六人。喝着实打,喝罢上棍,次弟凡十六声,皆大喝喊应如首喝时。……杖毕喝踩下去。校尉四人以布袱曳之而行。”太监监杖时一般通过暗示掌握用刑的轻重,廷杖时,“司礼监、锦衣卫使分坐左右,列校行权之轻重,非独察二人之言语、辨其颜色也,黠者每视其足,足如箕张,则囚可生,靴尖一一敛,则囚无生理矣。”
廷杖原非死罪,可是被杖者却多有毙命。成化之前廷杖不去衣,正德之后,刘瑾用事始去衣,以后便常有杖死的情况发生。“四十余年间,杖杀朝士,倍于前代。”(43)明律本无廷杖之刑,可是皇帝正是通过法外用刑来镇压朝臣的离心倾向,以“公卿之辱,前所未有”“天下骇然”来巩固自己的绝对专制,而宦官只是其爪牙罢了。从这层意义上看,监理廷杖是皇权转移为宦官之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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