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卫操纵刑狱的另一主要体现就是法外施刑,滥杀囚犯。如《明律》规定:“死罪应枷”,但死罪枷重只有二十五斤,徒、流枷重二十斤,杖罪枷重十五斤。枷原是一种戒具,并非刑种。可厂卫却公然违反法律,滥用重枷。英宗时王振用枷有重至一百斤的,而刘瑾所用大枷则重至一百五十斤,到万历年间头号重枷已达到三百斤。当时,处以枷项之刑的,“不数日辄死”。刘瑾还创制了立枷。立枷,又称站笼,犯人直立木笼内,笼项即套在犯人颈上的枷板,受刑者往往数日就站死。除此之外,厂卫所用的法律规定之外的刑具戒具估计有十八套之多。(31)其中常见的主要有五种:械、镣、棍、桚、夹棍,或单用,或全刑,非常酷毒。到了天启年间,魏忠贤又设断脊、堕指、刺心等刑,更加剧了诏狱的残酷性。
嘉靖年间,海瑞因上疏规劝世宗而获罪,户部司务何以尚疏请宽宥海瑞,世宗大怒,命将何以尚下镇抚司狱“昼夜用刑”,据当时官员介绍说:“此刑以木笼四面攒钉向内,令囚处其中,少一转侧,钉入其肤,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再有如主事周天佐下狱“不三日而死”。(32)巡按御史侯度下狱拷问,死于杖下。(33)
《诏狱惨言》记述了天启年间杨涟、左光斗、魏大中、袁化中、周朝瑞、顾大章等“六君子”在诏狱受迫害的情况:“次日之暮,严刑拷问诸君子……是日诸君子各打四十棍子,桚、敲一百、夹杠五十……七月初四日比较。六君子……一步一忍痛,声甚酸楚……裳上脓血如染……十九日比较。杨、左、魏俱用全刑,周顾各受二十棍,桚、敲五十,袁桚、敲五十……二十日比较。杨、左、魏各受全刑……吏嗟吁曰:今晚大老爷当有壁挺(方言死也)者,是夜三君子果俱死于锁头叶文仲之手。”
厂卫对犯人施以酷刑迫其屈打成招,如不招则百般折磨,五毒具备,以至犯人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或是长期监禁,一关几十年,聚处在疫疠粪溷之中,奄奄一息;被迫害至死的,不过就是一张苇席裹尸抛出牢门,任虫蛆腐体。在皇帝的庇护下,镇抚司狱成了“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的人间地狱。
㈡宦官对立法权的掌握
明代初期,立法权是牢牢掌握在皇帝的手中的,律、令、诰、例等重要法律形式的制定,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但是到了明代的中后期,皇帝疏于政务,却又想强化对臣下的控制,越来越重视对宦官的利用。司礼监秉笔太监代替皇帝行使朱批之权,成为明代皇帝行使立法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宦官势力也利用这一权利,把相应的立法权控制在自己手中。
明代自明太祖废中书省和罢相以后,逐渐形成了内阁制度。各种重大事宜须由内阁预拟批答进呈,叫做票拟。然后再由皇帝用朱笔批红。其中自然包含着大量关于立法方面的内容。太监通过替皇帝“批红”,便在实质上控制了这一权力。“内阁之票拟,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34)符合太监的主意,就批“如拟”“照阁票”等字样,否则太监往往任意驳回票拟。内阁即使是大学生的票拟也会被“一一省览窜定,有不留数字者。”(35)太监的批红一出,便是皇帝的意旨,具备了最高的法律效力。
由宦官操纵立法的直接恶果就是宦官滥用权力,变乱成法,以加强其专权,所谓“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其乎。”(36)刘瑾便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代表。明律本以六部分类,律外辅之以例,律例并行,都具有法律效力,而例比律更灵活、更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以例代律。刘瑾变乱成法范围很广,数量很多,“廷臣奏瑾所变法:吏部二十四事,户部三十余事,兵部十八事,工部十三事。”(37)甚至废前朝法典。而变乱成法的重要方式就是另行新例。正德四年四月,“刘瑾矫诏以弘治中纂修大明会典坏祖宗旧制,杂以新例,悉毁之。”(38)并将自己所创之法经皇帝批准刊行。王世贞考定:正德五年,兵部给事中屈铨奏请正德元年刘瑾所立见行事例,以六部为序,编集成书,颁布中外。得旨:朝廷因事制法,见行条例,内外官民多有不遵者,其议拟刊行,永为遵守。以后虽因刘瑾谋反事败而未及刊行,但所行新例已遗患无穷。
上文所提及的厂卫法外用刑,也是宦官变乱成法的重要表现。如《明律•断狱》篇的《条例》规定“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征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号伤人者,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为民。”再如“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明会典》171卷中对惨刻刑具拷讯人致死者也有“文官发原籍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若致死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边卫,各充军。”的处罚。可以说,厂卫之私刑,无一不是触犯了这些条例的。但在宦官的操纵下,这些法条在有明一朝基本成了一纸空文,发挥不了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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