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明一朝,宦官从一开始的“不及百人”到末期的总数超过两万;(14)品秩从“五品至七品不等”到蟒袍加身,最高级的宦官地位与最高级的文武官员相埒;从“不识字”、“不得干预政事”到“通文墨、晓古今”掌司礼监成为皇帝的政治秘书,其势力一直处在膨胀的态势之中,而其专权干政的程度,亦是愈演愈烈。诚如黄宗羲所言:“奄宦之祸,历汉、唐、宋而相寻无已,然未有若有明之为烈也。”“汉、唐、宋之奄宦,乘人主昏而后可以得志。有明则格局已定、牵挽相维。”(15)
㈡明代宦竖专权的特点
从有明一代宦官专权的历史可以看出,宦官的专权是通过全面的干政来实现的。分析其中的代表人物的种种行径,可以将其共同特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干预朝政
明朝皇帝处决政事的主要方式是批答票拟,在明朝中叶以后,有些皇帝无法承担每天阅读大量奏章的工作,“除亲批数本,皆秉笔内官遵照阁中票拟字样,用朱笔批行。”(16)于是宦官便有机会通过代批奏章来干预朝政。像上文所提及的刘瑾、魏忠贤都是借此方法来专权乱政的。
2、任免官员
宦官得势时,所有文武大臣包括内阁首辅及六部尚书,他们都可以任意进退。如宪宗时宦官梁芳取中旨授官至千人,名为侍奉官,“有白衣躐至太常卿者”(17),又如熹宗时魏忠贤从内阁、六部到四方总督、巡抚遍置私人,更是气焰熏天了。
3、监军统兵
明代宦竖专权有异于前朝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通过直接担任军事指挥官来控制军权。永乐二年(1404年),“始命内臣出镇及监军管军”(18)。三年(1405年),命郑和率兵两万下南洋,为将兵之始。八年(1410年)命王安监督军马,为监军之始。此后习为故常。英宗“土木之变”后,对宦官“各边防守之寄,益周于前。如各方面有险要者,俱设镇守太监、总兵官、巡抚都御史各一员”(19),人们谓之三堂,并形成惯例。
4、操纵厂卫
东厂、西厂、内行厂、锦衣卫衙门等特务机关是明代所独有的。宦官集团通过操纵厂卫来完成皇帝交给他们的任务的同时,也利用厂卫特殊的凌驾于三法司之上的侦查权、司法权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可以说,宦官是时主之虎狼,而厂卫是宦官之爪牙。
总之,明代宦官专权,主要集中在行政权上。宦官之权高于朝廷之权,司礼监有内阁之实。“宰相、六部,朝廷所自出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信,后有票拟,天下之财富,先内库而后太仓,天下之刑狱,先东厂而后法司,其他无不皆然。则是宰相、六部为奄宦奉行之员而已。”(20)这种专权的情况,破坏的不仅是明王朝的政治体制,它首先破坏的便是明王朝的“法统”,即法制体系。对法制的破坏使宦官可以掌握特权,而掌权后的宦竖又进一步破坏法制。在明代二百多年的历史上,宦官干预朝政与破坏法制一直是紧密结合,互为羽翼的。
二、宦官专权对明代法制的破坏
㈠厂卫操纵刑狱
明代法制最显著的特点是“厂卫操纵刑狱”,并在此基础上造成了“律外之刑”的泛滥及适用
刑法标准的混乱。正如《明史•
刑法志》所说:“
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厂卫操纵刑狱的主体是宦官和锦衣卫。厂卫是既有各自的独立性,又互相渗透的二套组织系统。
明朝宦官内部可分为上、中、下三个层次。上层宦官即太监、少监、监丞之类各衙门的官员。中层宦官是担任宦官各衙门中的典薄、长随、奉御、当差、听事等职务的人员。下层宦官是从事厮役的乌木牌、手巾、小火者、阍者之类人员。通常人们以太监统称宦官,其中参预政事和司法的主要是上层宦官。(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