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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在线教育中的版权合理使用 *

  
  图书馆是一个特殊的著作权使用者,在现行著作权制度中,要保障图书馆实现其历史使命,国家必需对这种公益事业增加投资[37]。而在国力有限的情况下,则应调整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给图书馆以更多的保存电子版的自由。在这两种条件均不具备的情况下,将图书馆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事实上,了解法律,就法律而进行宣传工作以服务于图书馆用户已经是版权集体管理职责中的重要内容,图书馆也在支付那些将作品带入图书馆而必须的费用,图书馆的版权集体管理角色已在悄然形成。
  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大学也是创作的源泉。特别是教师、研究人员有电子形式上大量的极具潜在价值的但尚未出版的信息,各种各样的学术论坛、大学教师创办的电子杂志和新闻稿、教学大纲载于因特网上,谁能比图书馆人员更好地找到被输入校园网上的这些信息并加以编辑整理呢? 而谁又能比图书馆能更为便利地指导这些学者为教学研究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呢?长久以来,最好的编辑加工者一直是出版商,而现在看来,图书馆也可能扮演一个使作品增值的角色。然而,图书馆除了对社会的基本贡献以外还为出版物提供了相当大的市场价值是否会改变图书馆的职业原则?如果图书馆的这些行为对知识的广泛传播更为有利的话,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IV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作品的使用方式和途径,使作品传播更为便捷,同时也使作品创作变得容易,创作成本相对降低,所以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应相应降低。合理使用的适当扩大,让更多的人从网络上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正是这种代价的体现。
  
  国家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已经明确了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体系。依托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开设高质量的网络课程是大学教育的任务之一,为了扩大全社会成员受教育的机会,跨越时空的教育资源共享也成为不可阻挡之势,版权法不应成为大学在线教育中对学习的一种不适当的障碍。版权作为一种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任何膨胀,都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果:或是唯恐引起版权侵权使上网举步艰难,导致阻碍网络的发展;或是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无法制止信息共享,从而导致网络侵权大量发生,使其陷入无尽的版权诉讼之中。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相对的权利,相对权利产生相对的公平而非绝对的公平。如果学者和教育机构认识到以许可费为基础的版权对学术交流构成威胁,那么版权制度的生存也将受到威胁,保护作者的利益与促进社会文化繁荣历来是版权平衡的两大砝码,数字时代应寻求两者之间的新的利益平衡,而不应破坏这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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