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的利害关系在数字化版权讨论中从一开始就有争议。作为人类知识记录的受托管理人,图书馆必需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存和提供科研、学术成果。然而,就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的规定来看是不利于图书馆在数字化环境生存的。中国
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仅限于馆藏复制。美国NII白皮书对图书馆复制的免责规定中明确指出了“图书馆可以用缩微胶卷或静电复印过程制作手稿的照相复制件,以便存档备份或保存真本,但不可以在信息系统中用机读语言复制作品”,可见,这种免责不包括以电子或数字形式保存作品。谈及馆际互借问题,白皮书在解释如何以“借”为目的而进行的不是属于足以构成对作品预订或购买而取代的大量复制时,引用了美国版权作品的新技术应用委员会(ONTU)的准则,即:图书馆对最近五年任何期刊中的文章每年只可以“借”不超过五份的复制品。尽管这一准则不能按部就搬地扩展到“借阅”电子出版物上去,然而,很明显,也不允许以数字形式对作品进行没有限制的复制[34] 。所以,图书馆要制作大量的数据库光盘以提供便捷的计算机检索有可能面临大量版权许可问题。从网上获得的信息,图书馆也不享有载体,完全要通过版权人的许可,这将增加图书馆的费用开支。
在现行著作权制度下,图书馆可能不再以每日大量重复性工作,诸如定购图书、分期检验、装订、上架为主要工作,取而代之的是分析读者的需求与许可项目、许可费用的比较以确定下一年度的许可使用情况。图书馆馆长会尽可能避免仅购买资料,而是向读者提供获取资料的途经并支付版税。[35]
图书馆如何实现向读者准确提供电子信息的合理使用,又界定出那些必经获得许可使用作品的范围,以确立付酬的数量,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为做出合法的重大费用的许可决定,图书馆将不得不准确研究读者会从何人何处获取作品许可,他们怎样使用被许可的信息以及使用频度有多高。事实上,大学图书馆已经进行了这样的工作。有学者提出: 图书馆可能会选择鼓励向用户基础(user-based)和市场基础(Market-based)移动的实践, 这是一个能够节约大量时间、中间载体(third tier journals)和一些原始载体(first tier ones)战略,对于那些尚未被认识的以至还不能为出版商投资将其投向市场的作品来说,这一战略为图书馆花钱购买使用权,再对作品加以编辑整理提供充分依据。这样一个战略会导致学术作品传播的新模式——电子预印件(electronic preprints )的扩展(extensive deployment),这将是一个公认事实,并且可以相信只有较好的作品才能获得出版者现今所提供的增值服务,这样的选择机会将图书馆推上有权力的位置[36]。 这一段话将未来图书馆人员描述为版权财产的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