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出于阅读的习惯及视觉上的舒适,以及对作品的细细品味,人们经常需要将屏幕信息下载到终端机器的磁盘中以备日后查阅或打印阅览。 如果说临时复制不存在版权问题,那么,将屏幕显示或显存中的信息人为地永久存储到磁盘上或打印到纸件上则地道地属于版权法所说的复制了。
屏幕阅读与打印阅读有着本质的不同,我们可以从北大法律系图书馆的一个例子来理解这一问题。众所周知,Westlaw是美国仍至世界上最大的法律数据库,其使用价值毋庸置疑。Westlaw是有偿使用的商业数据库,即使在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也需要付费使用。北大法律系图书馆有幸接受了海外学者赠送的Westlaw数据库使用账户,免费安装于系图书馆内,供教师、学生使用。但是,只赠予了网上浏览权,使用者只能在屏幕上查看各种信息,无论多长的文章,必须坐在屏幕前目不转睛的阅读,无法下载与打印。可见,打印或下载是另外的一种使用方式,需要再赠予或付费获得许可的。
这种赠与对于如饥似渴的北大学子们未免太过于“残酷”了,在“可望而不及”的感觉之余,只能对著作权发出感叹。Westlaw也不会让诱人的“果子”永远吃不到,他们将“屏幕阅读权”(并非是版权意义上的权利)与“下载、打印权”分开许可,其目的是用较少的费用吸引学者们对Westlaw的使用需求,进而达到其行使许可下载、打印的权利,看来北大图书馆获得屏幕阅读权的更深一层的广告效果已经达到,图书馆正考虑购买一个完整的Westlaw使用权。
Westlaw的这一做法说明了版权人对下载、打印权利的重视,但是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主要还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实际上,对于网上的公开信息无法行使禁止打印、下载的权利。著作权人一旦将自己的作品上网,就意味任何人都可以阅读,不论是屏幕显示还是打印,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几乎丧失,来自于技术本身带来的合理抗辨使得给予过多的版权保护成为空中楼阁。而从常理上讲,似乎也没有理由要求读者非要用辛苦而有碍视力健康的方式在屏幕上阅读不可。如果不是为营利目的的教育、科研及个人的使用,属于永久复制的打印、下载行为应不属于侵权的范围。现行
著作权法应当考虑由技术本身带来的合理使用的情况。
III
图书馆在大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是尽人皆知的,而它在未来的在线教育中是否会改变它的工作方式或是他们职业的基本原则始终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