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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在线教育中的版权合理使用 *

  现实的问题是许多教授、学生、律师、政府职员等都以电子形式保存文件,他们在网络图书馆查阅资料、下载、打印或通过私人电子信箱传送资料给其他人,这些都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如将他们的行为认定为非合理使用的复制,社会公众则不能分享现代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所带来的利益,而且也会剥夺公众的获得知识的权利,这不应当是因特网带给人类的结果。
  
  网络环境下应当给私人使用与教育科研目的使用作品以足够的合理空间。
  著作权人的电子复制权和网络传输权不易延伸到网络在线教育与科学研究中的个体行为,无论这一个体行为有多少。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没有从正面提到对权利人的潜在利益给予保护,那些判例都是司法实践作出的版权扩张的表现。随着使用因特网的人越来越多,尤其在网络教育中,面对的是大量的不特定的教育对象,著作权人对教师和研究人员主张潜在利益损失是不现实的,他们应当将目光对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者。
  
  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如何定位要取决于利益平衡的结果。尽管在以教育、学术、图书馆领域为代表的学术界与产业界尤其是软件版权人(多为大型企业主)以及为这些产业服务的律师之间为合理使用的扩大还是缩小争论的面红耳赤[31],版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还是公众利益的平衡上,最终的伴随效果应是促进全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繁荣,这是著作权法的目的。因特网不应成为获得快速传递的信息资源而付出高昂代价的转播工具。
  
  II
  
  大学在线教育中的另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暂时复制与永久复制。
  
  网上浏览涉及到暂时复制。当一个人的作品无条件的上网后,版权人应该明白,这一作品可能被任何想阅读的人阅读。屏幕浏览是用户的一项最基本的活动,应该是合法的,就象人们在商店、书店等公众媒介中浏览作品一样。但是在屏幕显示时计算机会自动在显存中生成一个临时复制件,从临时复制件能通过机器被再浏览、复制与传播角度来看,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但是这种复制是机器的自动行为,使用者无法控制,要求使用者承担复制侵权于法于理不通。而根据WIPO1996年的版权条约,暂时复制被排除复制权的范围之外[32], 也可以说明主张暂时复制权的不现实性。 这一观点也已体现在司法案例中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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