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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在线教育中的版权合理使用 *

  
  为教育与科研目的使用作品是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主要方式。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的 [28] 。
  
  大学在线教育的问题在于,多数网络资源的使用者属于教育、科研或个人目的的使用,他们的行为都在合理范围之内,但是他们的数量却不在少量之内,这就有可能对权利人的潜在利益构成损失。当网络教育涉及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时候,上网作品的权利人的“营利”市场会变得微乎其微。网络环境下,一方面,包含公众利益信息的事实性作品比创作性或非事实性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要广泛,而另一方面,由于可以证明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的不利影响是由计算机的广泛个人使用所引起的,进一步来说是网络传输过程中对作品的大量复制所引起的,所以,在线教育是否还能以教育科研目的为由而成为合理使用引起版权人的质疑。发生在因特网诞生地――美国的判例以及最近欧盟执委会的著作权新草案对合理使用规定更为严格的趋势使得我们不得不关注这一问题的发展与变化。
  由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判决的Texaco 案[29],涉及到版权合理使用这一有争论性问题,最终的结果是有利于版权人和出版商,从而使合理使用的范围减少,影响到大学及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法院的判决认为:一个科学家为了便于使用而复印他人的科学论文存放于办公室的个人资料库中的行为是一种存档行为,目的是为了节省时间免于到图书馆保存的期刊中去检索文章,然而这不是为了研究,不属于合理使用,因为这一行为会对出版者的复制许可市场构成损害。法院将该科学家的复印定义为“中间用途”(Intermediate use),认为Texaco的复印行为至多是能够促进(科学家)的研究工作,而这种研究有可能导致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发展,从而改善Texaco的商业经营,进而推断这种使用的非合理性。Texaco一案尽管不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但由于第二巡回法院是在出版者云集的纽约地区,因此,该案的审判地点使它成为版权领域的典型案例,并已对其他案例产生影响影响[30]。 在最近欧盟执委会的著作权新草案中也已提出:图书馆与学校不再可能以教育与教学的目的用复印等方法复制他人作品。一旦这一提案被通过,图书馆、教师以及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学生在教学中利用他人作品就要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而网络教育的合理使用范围变得会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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