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引用《
民法通则》第
90条判案,即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并据此判决林锐归还任健15万元。然而,该法条适用的前提是借贷关系合法。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而通过非法的、胁迫等手段获得借据,不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据出具的背景是任健利用林锐害怕学校会令其退学的巨大困境,令其别无选择,只得在借据上签字,以保住学籍。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六个方面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在1998年10月20 日晚,林锐根本没有向任健借过15万元,林锐是惧怕任健找学校令其退学,经过几天的思想斗争,而被迫按任健口授,打印所谓的借据并签字。因此,该借据没有合法性基础。该15万元借据不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的错误还在于只认表面证据而缺乏法官对双方的证据及陈述的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一种实践性民事行为,如果没有借款的交付,借贷关系即未成立。上诉人的大量证据、证人证言足以证明:1998年10月20日,任健根本没有借给林锐15万元,其源于双方合作失败后产生的亏损30万元的分摊;所以这种借贷关系没有实际成立。
民法通则第
90条的“合法”前提不存在,因而这种虚构的借贷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4条)然而本案一审判决一无推理,二缺逻辑,三违背生活经验,四无独立判断,五没有判断的理由。
(八)本案中法官应当自由心证断案
我们认为法官应当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自由心证,判断谁是谁非,谁的主张符合事实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在双方的主张必有一方系谎言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独立判断并说明判断的理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的一起借据纠纷案判决可资本案借鉴。(证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