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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5、 该借据源于上述事实,然而,任健却在诉状中编造了“被告于1998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整”的谎言。一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当庭确认是1998年10月20日晚上用现金支付给林锐15万元的。并编造了“任健借15万元给林锐是帮助林锐完成最后两年的学业还有欠人家的一部分钱” 的弥天大谎!(一审庭审笔录)
  
  (二)争议焦点
  
  1、借据是否合法有效?
  2、任健是否实际交付了该15万元?
  
  (三)原审判决人为地割裂与本案相关事实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
  
  原审以“杭州临境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系被告与案外人孙怀玉共同组建”之认定,否认任健与林锐合作办公司的事实。然而,孙怀玉系任健之妻,真正的股东正是任健!这一点两名证人的证词完全可以证明。(证据6(1)(2))
  
  (四)根本不存在林锐向任健借款15万元的事实
  
  首先,林锐与任健一不是亲戚,二非朋友,三则双方合办公司失败造成亏损30万元,四则任健实际上是不守诺言的商人,五则双方由于合作失败几成仇敌,在此种情况下,作为一个否认自已的诺言,毫无诚信可言的商人的任健是否有可能突发慈善之心,向一个博士生发放毫无担保的而且是长期免息贷款的15万元??绝无可能!!!
  
  其次,上诉人是品学兼优才华出众的公费博士研究生,每月有工资、科研津贴及奖学金,而且有科研成果获高额奖金,仅剩余一年半时间便可顺利毕业,根本无需向任何人借巨额(15万元)来完成学业!被告编造如此拙劣的谎言完全不可信!
  
  再次,按照任健的说法,他是在公司已经亏损30万元的情况下,然后应林锐关于借款完成学业及偿还他人欠债之需,他便慷慨地无息再借给林锐15万元!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任健一定是个十分善良慷慨之人,而林锐简直是忘恩负义!林锐曾被国家有关部门两度评为“中国百名跨世纪优秀大学生”(1995年和1997年度),1997年被浙江省政府评为“浙江省青少年英才(一等奖)” (证据2)。所以稍有判断力,略有智慧的人均不难判断,两者谁在公然说谎。
  
  证人杨孟洲博士、周昆博士的证词及当庭经质证的证言,证实1998年10月20 日前后,由于林锐创业失败,公司亏损30万元而任健又在此时否认当初给予林锐30%技术股的承诺,故每天都陪着林锐,怕其出意外,当晚任健确实到过杭州临境软件开发公司,但任健根本没有将钱给过林锐,林锐也绝没有收到过15万元人民币。(证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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